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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本法《合同法教程》作业题参考答案

时间:2012-06-10 00:00来源:蓝莓之约 作者:小头头 中国法律网

第一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A 6.D7.D 8.C 9.C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AB 3.BCD 4.BCD 5.ABCD 6.ABC 7.AC 8.ABC 9.ABCD lO.A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答: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2)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不敢和终止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五、论述题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各阶段的表现。

答:在订立合同阶段,当事人彼此之间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1)忠实义务。当事人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2)诚信义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在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自己的允诺,如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应受要约的有效拘束。

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项履约准备。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相互协助和照顾的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忠实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且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其他情况下,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机关当事人不在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这种义务属于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第二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4.B 5.B

6.A 7.B 8.A 9.D lO.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CD 3.AC 4.ABCD 5.ABD

6.AB 7.ABC 8.ABC 9.CD 10.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合同成立要具有哪些要件

答:包括: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订约当事人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答: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下列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论述题

论述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答: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l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1)应当按照面常理解予以解释。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标准进行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置于通常环境而不是特殊环境,格式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应作日常的、一般意义的理解。在格式条款用于不同地域、团体时,应根据在相应的地域、团体中的一般理解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格式条款不明确时,成当作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时,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应以非协式条款为准。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l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发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2.答:(1)该“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巳订入台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馆方面请旅客过日并就此签字同意,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对方予以注意,因此该条款应已订人合同。(2)该免贵条款中,实际上免除了旅馆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部分免责条款无效,但因旅馆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旅客来交由统一保管的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的,旅店应予免责。故该条款郭分有效,部分无效。(3)在对格式条款理解方式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贵重物品有两种解释:一是价值较高,价格昂贵的物品;二是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贵重物品,依前者,手机、电脑应属于贵重物品,依后者,则不属于贵重物品.显然,依后者解释对旅店更为不利,因此,应以后者解释。(4)本案中,旅店明知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人室盗窃案件发生,但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应认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旅馆负责。

第三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C 5.D

6.C 7.B 8.A 9.D lO.B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 3.BCD 4.ABC 5.ABD

6.AD 7.CD 8.ABCD 9.BC 10.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答: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答:(1)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讨论题

答:我国合同法明确区分了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台同,这三种台同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无效合同虽然成立但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或者订立前造成

的。(2)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成立时效力是确定的。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时效力却不确定。(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才能使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补正则确定的无效。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商店与甲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商店对甲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乙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商店对于乙的要求法院不应支持。

2.答:(1)本案中涉及借用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问题。该合同无效。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A的非法所得子以追缴,上缴国库。(2)该台同可不认为是无效合同,但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A 4.C 5.D

6.D 7.C 8.B 9.B lO.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CD 3.ABCD 4.ABC 5.ABCD

6.ABCD 7.AC 8.BCD 9.ABD 10.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答:台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项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和依据诚情原则履行的原则。

2.答: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应当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并不独立享有合同上的

权利和利益,而只是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则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合同。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政台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来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2.答:(1)依据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B公司对甲、乙等人陷于迟延履行,怠于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甲、乙等债权人可以行使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

(2)甲、乙等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不能得到支持。圈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即甲、乙等原告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要求A公司进行支付。另外,由于大楼的质量存在问题,B公司的债务履行不适当,A公司对B公司享有抗辩极,A公司可以向甲、乙等人主张这种抗辩权。

第五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D 5.D

6.D 7.C 8.B 9.D lO.B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CD 3.AD 4.ABC 5.AB

6.BCD 7.ACD 8.ABCD 9.AB 10.A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答: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2.答:法定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为相同。不动产债务不适用抵销。(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合同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2.答:(1)甲能够向乙主张抵销。甲与乙的债务均未约定履行期,甲、乙均可要求对方履行,或者向对方作出履行,其债务可以抵销。

(2)甲的抵销行为不合法。按照《合同法》第99条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而甲的抵销是附有条件的,即:“再过60天,乙的商店还办得下去”

(3)甲不能向乙主张抵销。义务抵销权的行使是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抵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抵销需要经过甲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六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B 5.C

6.A 7.C 8.A 9.B lO.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 3.AC 4.AB 5.BCD

6.BCD 7.ABCD 8.AD 9.BCD 10.A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l.答:预期违约的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腔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2.答:根据合同法第6l条和62条规定,填补合同漏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义。(2)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台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个人借款合同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讨论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元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

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雌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艘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 9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E亡的,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括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盒、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诉讼管辖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台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台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台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6)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台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7)归责原则不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t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台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

(8)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备法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在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

两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投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3)物资供应站处于强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

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率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2答:本案中的合同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条款一个是县农科所在两年内提供指导服务;一个是舍同的有效期是一年。县人民法院按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确定县农科所提供两年技术指导的义务是正确的。此案也可以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解释,解释的结果是相同的。

第七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D

6.D 7.D 8.D 9.D lO.D

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D 3.BCD 4.BC 5.AB

6.AD 7.BCD 8.ACD 9.AB 10.A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答: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交付标的物,井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约定担保其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台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2答: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拖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筑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B地是台同成立地。天一外贸进出口公司将一式两份条款齐全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寄给真心毛纺厂,要求真心毛纺厂加盖公章后寄还一份。显然天一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要约。真心毛纺厂加盖公章,寄回一份,完全接受了天一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要约,构成了承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承诺送达B地,B地不是签字地,但B地是承诺生效地。因此,B地是合同成立地。(2)双方可以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膛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约定不叫的.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3)不能成立。真心毛纺厂将标的物交付给汽运公司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天一贸易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小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l条第2款第l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出卖人完成了交制义务,按照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交付同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本案中,自真心毛纺厂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天一贸易公司,天一贸易公司应该支付货款。(4)不能。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合同法》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赞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答:(1)本案中农技所与县砖瓦厂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是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而且是包含了服务内容的附期限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农技所提供技术,县砖瓦厂支付价敖利用该项技术,技术服务只是技术转让后的延伸,故是技术转让台同。

(2)技术合同中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有3种支付方式:其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其二,提成支付;其三,提成支付附加预付人门费。其中,县农技所与县砖瓦厂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县农技所与乡砖瓦厂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

(3)于法有据。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人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人。

(4)违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关系中,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技术。

(5)不合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台同不得限制技术发展。

(6)该新技术成果归县砖瓦厂所有。因为技术转让台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方法的,该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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