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贺鹏男31岁汉族西安市交通局职工住西安市丰庆路 被告:张波渭南永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大荔县城关镇崖下一组 孙双玲渭南永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陕E车所有人住渭南临渭区南师乡扁家村扁东组 渭南永兴汽车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刘立陕E车肇事现场乘坐人 诉讼要求: 要求判处肇事司机张波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00元) 理由: 2009年9月29日中午近12时许,原告父亲贺青玉在田市镇关中环线办事途中,被告张波驾驶一辆严重超载,车速很高的前四后八车号为陕E的枣红色陕汽奥龙大货车,在距离原告父亲有七八十米距离时,由于超载超速导致轮胎爆裂,遂采取紧急刹车,但车辆设计功能由于超载等因素失灵,失去控制,在挂倒原告父亲后,擦着路北居民台阶前冲六十米左右,撞倒一些居民设施,电杆等物后被动停止。当时原告父亲虽然受伤倒地,但是尚有呼吸心跳血压等明显生命体征,肇事者张波及同乘人刘立却并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是在就近医院为自己的轻伤治疗。由于张波的驾照在阎良因超载被阎良交警队扣留,两人在吊针输入30ML时拔掉吊针,张波被车主用小车接走去阎良活动驾照,在这期间由于肇事相关人员一直忙于处理自己的违法事情,并未对受害者采取紧急救治行为,从而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导致受害者于中午近2时失去生命。事实上刑事。 事故发生后,使一个原本祥和安康的家庭立即陷入崩溃状态。由于受害者系平时家中主持一切事务的主要人员,家里有一位老父亲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妻子正在照养,两位老人由于受害者的精心照养,他们的感情及精神面貌十分和谐良好,突然闻知此事后,痛不欲生,不愿相信此事,坚决要求我们将受害者是如何遇难的情况弄清后给他们有个交代。由于两位老人情绪激动,很不稳定,我们儿女们十分担心再出意外,天天赶往交警队催促肇事各方协商此事,但对方无一人积极应对,甚至在这几个月的时间,未见过车主一面,未听到车主的一句同情与安慰的话语,车主孙双玲甚至在交警队放言:法院见! 在此期间,受害者的父亲,经受不住如此大的打击,于事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气愤而亡,受害人的妻子精神遭受极大刺激,神经错乱,卧倒在床。一个原本幸福祥和,令人羡慕的三口之家,由于该起车祸,导致两人相继而亡,一人精神错乱,天下凄惨之事,莫过于此。 本人系遇难者之子,该起车祸对于本人而言,痛苦不堪,不愿详述。 本人认为刑法规定:车辆违法肇事致一人死亡,司机负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起车祸中,经交警队认定,张波负有主要责任,并且鉴于张波于事故发生的超载,闹市区超速,该车无任何保险,刑事辩护书。行驶证审验过期,撞人后不闻不问,致人命于不顾等恶劣行径,理应严惩,要求判处张波2年零10个月关押的刑事责任。 本人父亲虽为农村户口,但是他日常做生意往来于西安渭南等城市区,主要收入在西安渭南等城市,按照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法律判例,应予以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00元)。 受害者的父亲,即本人的爷爷,由于此事的直接打击,气愤而亡,事前我们就此事已向交警队转告肇事方催促尽快协商解决,但由于对方冷漠态度,才又导致此事发生,所以,我认为肇事方对此事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应该按照同命同价标准的一半,赔偿人民币:十万元(.00元)。 由于此事对于一个幸福和睦的三口之家的摧毁,及使该家庭的所有亲人遭受的痛苦,精神上所受的折磨,我们要求,精神赔偿费:十万元(.00元)。 这几个月来,我们为此事劳累奔波,因该事情产生的通讯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五千元(5000。00元)。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该起事故相关人员共需民事赔偿部分共计:四十万伍仟元(.00元)。 附加诉讼: 该起违法肇事案中肇事车辆违法之处颇多,例如严重超载,超速,车辆无任何保险,行驶证审验过期,车辆驾驶人员从业道德几近于无。这样的车辆如何能够上路营运,而且今年以来关中环线此车很多,监管部门如何能让这么多的问题车公然大行其道地上路营运,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样的境况下怎能得到保障。监视居住。所以我们要求对渭南永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车辆进行全面审查,在未检查合格前一律不得上路营运,负责该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应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诚恳态度,从该起事故中汲取教训,不应再次出现此类严重违法车辆上路营运甚至肇事后不负责任的恶劣结果发生。 此状特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证据: 证人姓名: 住址: 提交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临渭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一本另交检察院一份 (2)赔偿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贺鹏 二00九年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