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徐红:著作权屡遭侵权,抄袭者爱你没商量

时间:2012-06-12 06:50来源:孟享 作者:笑涵 中国法律网


著作权屡遭侵权,抄袭者爱你没商量
文/徐红
我国很多作家都被著作权侵权事件困扰着。只是碍于时间和精力,也碍于情面,大都选择了沉默。不是迫不得已,真的没有人愿意被牵扯其中。对于一向安静、与世无争的我更是如此。
本篇文章就一直在我的案头放着,半年来我迟迟没能完稿。我很不善于写此类稿子,但又确实是不吐不为快。在叙述几起抄袭事件之前,我首先要衷心感谢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杨承志同志;创联部主任孙德全同志和副主任夏申江同志;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吕洁和盛敏老师。是他们热忱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的精神和无私的帮助让我的作品维权取得成功。
我也要感谢江苏教育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法务部、《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杂志社对我的作品《西藏的蓝》被恶意抄袭,著作权维权的理解和支持。
过去的事情已在中国作协及权保办有关领导的亲自过问和关注支持下告一段落,而新的维权之路又将要开始。
一、是谁偷走了《西藏的蓝》
2009年4月,本人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散文作品《西藏的蓝》竟被全文抄袭,发表在江苏教育出版社主办的全国公开发行杂志《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2007年1期。抄袭后的文章顺序颠倒,个别词句改动,开头和结尾句重复,文章标题改为《高原蓝》,署名作者铭翰,推荐人张明理,由远方点评。
《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是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名牌杂志。月发行量最高已达65万份。该杂志不但拥有自己的网站,在龙源期刊网、期刊杂志网等均有电子刊。因此,即使按最保守的估计,其网刊和纸刊每期在国内外也拥有百万计读者。这篇被抄袭的文章被发现之日,已在网络和社会上流传了三年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声誉。
江苏可一出版发行集团在没经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该抄袭文章作为范文选编入书籍《和谐美文/天下阅读》 第1版,想知道企业名称权保护 。2008年3月第3次印刷,发行量可观。作为文学书籍、中学教辅读物和课外读物在全国77个新华书店和众多网上书店热销(据新华书店博库书城有关服务店资料和百度不完全搜索显示)。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模拟卷),将这篇抄袭文章《高原蓝》作为试题 (试卷上注明:选自《美文精粹》2007年1-2期)
一些读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也将这篇抄袭文章《高原蓝》在个人网站全文转发。
我向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提交了《关于《西藏的蓝》被恶意抄袭,侵犯作家著作权的情况报告》,随后双方正式签署《著作权人维权委托书》,“委托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就本人散文著作《西藏的蓝》被侵权事件,全权代我进行任何可能的维权行动。”
权保办当即向江苏教育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发公函,并在以后的数月里多次电话联系上述出版社法务部、《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杂志社和江苏可一出版发行集团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编辑,多方调查了解,依法分析情况,协调处理。他们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努力。
《文艺报》头版刊登了江苏教育出版社《全国优秀作文选》编辑部的声明,公开向作者致歉。2010年第3期《全国优秀作文选》也刊登了致歉启事。并删除了在龙源期刊网的该期杂志被抄袭文章的电子刊。道歉和声明全文内容如下:“《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2007年1-2期转载的由张明理推荐的署名为“铭翰”的《高原蓝》一文,经查实,标题应为《西藏的蓝》,作者系徐红,且内文个别字句有颠倒改动。特此声明,并对作者徐红表示歉意!”江苏人民出版社等有关部门也对未经原作者许可,错误地转载该抄袭作品的行为做了更正和道歉。
权保办的此次维权行动及时有效地澄清了事实,消除了抄袭事件给著作权人带来的严重不良影响,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抄袭者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二、诗歌作品《苹果树下》和《想你的时候》被恶意抄袭
本人诗歌《苹果树下》首发于2006年 “光明网”,《安徽日报》和《青年文摘》选发,2009年入选远方出版社“成就中学生完美人生系列丛书”《启迪中学生一生的优美诗歌》。诗歌《想你的时候》2007年首发于 “光明网”,《诗选刊》“中国女诗人专号”、长江文艺出版社《2007中国诗歌精选》(中国作家协会创研部主编,韩作荣编选)、《知音》头条、及《青年文摘》电子版选发。以上两首诗歌均收录在我的诗歌专集《水的唇语》,本书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去年11月,本人无意中发现《苹果树下》、《想你的时候》被全文抄袭:1、《苹果树下》被一字不差地发表在《大理日报》,署名段建鼎。2、《苹果树下》和《想你的时候》两首诗同时被篡改,拼凑抄袭成一首诗歌,标题改为《初恋的表妹》,署名牛敏,发表在由中华收藏家协会主办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杂志《鉴藏》2008年5期“书画名家”栏目,(同时发表在该诗歌之后的文章是书画名家《牛敏自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次抄袭事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人仍将委托中国作协权保办就本人诗歌作品《苹果树下》和《想你的时候》,全权代我进行任何可能的维权行动。
该侵权事件的维权委托正在进行中。
三、网络侵权现象严重
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下,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体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经百度不完全搜索发现:本人的《苹果树下》、《想你的时候》、《很轻》、《樱桃》、《温润》、《脆弱》、《九歌:莲花》等诗歌作品,《只想贴近你,轻触你的温暖》等散文作品在网络上抄袭严重。尤其是上述的前三首诗歌。很多抄袭者将之以他们自己的“原创”作品发布于个人空间、博客,论坛。也有一些抄袭者将诗歌改头换面,拼接发表。看博客或作品后所附其作者简介发现,其中有的人还是已出版过专集的省作协会员。(这里我不附名单和相关链接)。
这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以“原创”形式在网络上转载作品。未署作者姓名,未注明作品出处,甚至把著作权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侵权事实。上述侵权行为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因此,我恳切地希望,大凡转贴我作品的网站和个人至少应该署我的名字,不要换了别的名字。因为别的名字我不用。转载我作品的报刊书籍可以不经授权,也可以没有稿费,但至少能给我寄一份样刊。这应该是一个写作者最起码的请求了,也是第三方使用者对著作权人应有的尊重。
四、著作权侵权泛滥,谁之过
笔者以为,著作权侵权事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仅仅是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侵权者主观没有故意,客观上却构成侵权。
二是“拿来主义”。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随意拿来一用,不署名,不付酬,省事又便捷。偷书不为偷,偷文章也理直气壮。
三是利益驱动。侵权者不劳而获,投机取巧,干脆把别人的劳动果实居为己有,为自己获取名利。
综上所述,严格保护著作权,使原创作品健康顺利传播,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最后再次感谢权保办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为我的著作权维权所作出的辛勤努力!
于安徽
相关连接: 中国作家网> 作家谈维权 (点击可打开)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