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量刑建议书 作为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量刑意见采用书面文书形式更具规范性,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书写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起诉书中写入量刑意见的内容,量刑建议书的内容和起诉书合二为一。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类似于我国的简易程序) ,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被同一书面申请所包含;另一种形式是在起诉书之外附随制作独立的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即在对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另行制作单独的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4 〕符合规范的量刑建议书中应当体现:起诉书文号、被告人姓名、被指控罪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具体量刑刑期、刑罚执行方式及其法律政策依据。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应当完善送达机制。 比较上述两种量刑建议书形式,单独的量刑建议书具有灵活性、全面性等特点,是更为合理的文书形式:首先,将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虽然使量刑建议的内容更为正式,但是法庭审理过程如有变化〔5 〕,起诉书的严肃性可能受到影响;而另行送达的量刑建议书作为检察机关制作的文书,既具有相当的效力,其适用也更具灵活性,。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对起诉书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在量刑情节方面,仅规定表述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和依据,对于酌定量刑情节〔6 〕一般不予表述;而单独制作的量刑建议书,具体内容和格式并不受此限制〔7 〕,更能全面地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司法实践中有概括性量刑建议、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性量刑__建议三种类型,实践中应当大量运用的是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即综合案件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刑期,提出量刑建议;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根据案情也可以提出,如对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适用刑罚比较单一、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可以提出确定性量刑建议,但鉴于个案复杂性这种量刑建议应该是少数,避免量刑建议过于确定缺乏可操作性、降低采纳率或有干涉审判权之嫌。刑事。 (二)庭审前提出并送达量刑建议书 公诉人在起诉书送达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更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正审判的法律效果。 首先,量刑建议书的及时送达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我国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采取独任制的审判模式,公诉人一般不出庭,如果公诉人在简易程序案件中不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不给审判长一个参考,也不利于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8 〕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中,量刑建议书的及时送达能够促使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合理量刑。检察机关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实现对法院公正量刑的有效监督。 其次,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有利于控辩双方明确庭审争点,为被告人进行自我防御提供借鉴。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量刑建议能够为被告人提供科学的预期,被告人能够就此发表自我辩护意见,积极参与庭审过程;而公诉人出庭的案件,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将有利于控辩双方当庭进行有效的量刑答辩,因为在开庭之前,控辩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充分了解了事实全貌和争议焦点并听取对方意见,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和庭前准备,在庭审中就能有的放矢地就量刑问题开展法庭辩论,提高庭审效率。刑事。 最后,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有利于规范量刑建议程序,提升公诉案件质量。作为量刑建议发表的依据和载体,庭前送达量刑建议书制约了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促使公诉人提升工作责任感,提高审查案件准确性,区分案件不同情形客观全面地考虑量刑情节,在合理的量刑幅度内或者结合法定的刑期、刑种,对量刑进行科学预判,提高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发表水准;对于准备提起抗诉的案件,如果法院判决的量刑在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范围内,公诉人将无法任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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