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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民对承诺不杀赖昌星的愚虑 [原创 2007-02-15 00:01:22]

时间:2012-06-15 07:39来源:Jervis77 作者:czwswang121 中国法律网
最近,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在中国大陆沉寂了好长时间以后,再度成为焦点。好多人已经不记得他了,如果把他和歌星杨钰莹,好像还有董文华一并提起,好多人的记性又会被激活。哦,那个人啊。草根对名流的私生活更感兴趣。赖昌星以带罪之身,逍遥加拿大七八年。堂堂大中国,对这样一个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人物莫可奈何,每每受制于人。作为一个大国子民,合同。内心非常之不爽。现在表态不会判赖昌星死刑,甚至不会判死缓。目的就是能够说服加拿大方面交人。我不懂国际法,也不知道所谓“死刑不引渡原则”,更不知道国内法是不是和国际法有冲突,以及解决这种冲突的国际原则和惯例是怎样,我就是感到很不舒服,觉得是在示弱,非大国风范。赖昌星该不该判死刑,自有国家法律依据,如果罪不在死,自然不能草菅人命,如果罪当死,那么杀无赦。这就是法律的威严和公平,都用不着事先宣示。但是读了不杀的报道,特别是在我的孤陋寡闻中还知道美国人跑到巴拿马去抓人家的总统,到伊拉克去捉萨达姆,最近阿根廷又要引渡移居西班牙、据说还有了西班牙国籍的前女总统,要审判她执政期间的反人道罪行后,更是汗颜了。我没听说他们下了保证书,说不杀。还想起以色列至今还在全世界搜查追捕漏网的当年对犹太人犯下罪行的纳粹残余,其中多涉及引渡,也没听说事先对别国说:不杀。以承诺的方式,而不是以国内法的方式来完成引渡赖昌星的“符号”意义,国之福乎?民之幸乎?刚刚看过央视的《大国崛起》,现在看到这条消息,有点糊涂感觉。看着合同。什么时候祖国可以强大到像美国那样,或者像小小阿根廷以色列那么有“国家个性”,不是和世界蛮干对抗,而是执国际游戏规则之牛耳,让别人唯我龙首是瞻?下面是引起我上面愚虑的一篇文字,转引如此:http:// 2007年02月14日09:38 南方报业网 作者:何帆

若不是聆讯程序的循环往复,若不是“不杀”承诺的再三强调,作为八年前那起特大走私案的主角,赖昌星恐怕早已淡出公众视线。在昨天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中纪委再次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承诺,赖昌星一旦被遣返回国,,也不会遭受任何虐待。

由最高司法机关承诺“不杀”,已不是新闻。围绕“是否遣返,遣返至何地”等法律问题,程序上的“马拉松”已跑了七年,在此期间,国内大众对加拿大的“难民”遣返程序、国际法上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多多少少都有了些了解。两年前的余振东案,也让大家逐步接受这样一个司法理念,那就是:将贪官绳之以法,总好过让其逍遥法外。因此,对政府的“不杀”承诺,多数人表示理解。但也有不少网民存有疑问:既然不判处赖昌星死刑,花上七年时间,耗费如此多的人力、物力令其遣返,难道仅仅是为验证一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吗?

其实,遣返赖昌星的价值,并不在于其掌握了多少“内幕”与“情报”。

从澄清事实的角度看,合同。厦门远华走私案,涉案者多达百人,经过司法部门的着力查处,犯罪事实早已水落石出,八年下来,落案者或伏法、或服刑、或宽大,多数已受到法律处理。而对相关人等的定罪量刑,也并不受赖昌星一人一言的影响。

从追回赃款的角度看,赖昌星滞留国内的数亿资产已被没收,转移出境的有限资金,也早已被七年的诉讼拉锯消耗殆尽。事实上,不同于携款潜逃的贪官,政府对赖案的“关注点”,也并非侧重于犯罪资金的流向。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府的“不杀”承诺,还是即将启动的遣返工作,其意义都已超越走私案本身,更大程度上着眼于赖昌星本人的“符号”意义。这里的“符号”意义,是指通过各类宣传或渲染,八年来,赖昌星已成为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一个“符号人物”。他负载了公众的太多愤懑不平,也承载了外交、司法上的诸多尴尬。把这么一个“符号人物”顺利遣返,无疑将具有很大的标本价值。

标本价值,首先是开创了一种“人犯移交”的司法先例。无论是余振东的被“移送”,还是赖昌星的被“遣返”,都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引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与美、英、加等国家,也很难就“引渡”问题签署协议,因此,所谓的“移送”或“遣返”,很大程度上成为检验两国司法部门信赖程度,以及合作渠道畅通程度的“个案合作模式”。以赖昌星案为例,从加方法院一开始传召中国官员、专家就中国司法体制的公正性作证,到后来“最高法院”认为赖昌星被遣返没有生命危险,显然是一个观念、态度逐步扭转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自然不会在以后的司法合作过程中重复,也将大大减少司法协作的磋商成本。

标本价值,还在于“符号人物”被遣返的示范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震慑效果,自然是应有之义。但更为重要的是,如此一个“国人皆曰可杀”的经济罪犯,由中方信守承诺,给予死刑之外的刑罚处罚,将极大显示一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对未来与他国签署引渡条约,开展司法协助,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另一方面,政府就“远华案”的处理情况,释放出自首者已减轻处罚、悔罪者已予以减刑的信息,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时昭显,对目前潜逃出境的诸多经济案犯,无疑起到了“敲山震虎”的效果。

杀一个赖昌星,当然不难。但建立起一个国家,一个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从而开辟更多的司法渠道,并从心理上给外逃贪官以威弛有度的震慑,显然是一门艰深的技艺,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讲,耗时耗力把赖昌星遣返回来是值得的。(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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