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学文,男,27岁(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五道口43号;1997年因犯流氓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学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06年3月14日22时许,酒后驾驶红色“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京G/Z6521)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百葛路33公里+400米处时,将行人赵树武(男,47岁,昌平区人)撞出,致赵树武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侯学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学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侯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瑾瑜、罗春玲、任尚飞的证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事故照片及被告人侯学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学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小客车驶入人行道,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学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学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学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纪士常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艳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