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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不同看法

时间:2012-06-20 02:59来源:衾蓝 作者:小憨子 中国法律网

对一份刑亊附带民事判决书的不同看法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 (2007)宜中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这份二审判决书的制作者在制作上付出了寻常的努力,所列线索、行为过程和后果也很详细,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现针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仅供参考。
一、没有真正体现出控、辩、审三方地位平等
二审法院将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07)奉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当做“免检产品”,对一审法院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照单全収,就连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无理阻栏的“礼”字、无理阻挠的“礼”字、无理取闹的“礼”字的三个礼字单字条目汉字形体也不例外,全文予以接受。大篇幅地叙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上诉人的上诉和其辩护人的意见仅是轻轻带过,不展开囬答他们提出的具体问题,用“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意见不能成立、意见与亊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寥寥数词打发了结。
二、没有客观全面摆列各方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二审判决书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对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刑事审判模式值得商榷。例如一审法院认定的机动车事故性能司法鉴定书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法医学鉴定文书,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也不作实地调查就凭书面审结,怎能知道上述司法和法医学鉴定文书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不开庭”审理,这就完全排除了因人为主观故意原因造成鉴定结论错误,人们不禁要问。难道一审判决书事实部分所列的七十一位证人对侦查人员所作的证言也都一定是真实可靠的吗?再则,一二审判决书事实的叙述,只有警察被打,却警察未打他人,在双方发生冲突时,这符合客观自然规律吗?
二审判决书在叙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中,叙写的“奉新县林业局局长占XX 、奉新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徐XX 和县政法委顾XX 书记、县公安局钟 X局长”,这四位带长的官员是什麼时间,又是因何种原因来到事发地,未予用文字表述清楚,就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出动数拾辆警车和数百名警力来到事发地的出警原因也未写明。
三、事实部分详畧失当,重点不突出
二审判决书在叙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XX 的口语:不解决问题不准走,计出现三次;不解决问题不准他们走、不处理问题就这样走、不处理问题不能走和不处理问题就这样走啊,各出现一次。共出现不解决和不处理问题七次,这七处“问题”才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原因),两审法院的判决书均未交代清楚上诉人在案发前夕提出要求解决和处理的上述“问题”,到底究竟是什麼问题?
四、事实交待不清
二审判决书在叙述原判认定事实叙写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乙XX 直接将奉新县公安局XXX警务区的招牌从墙上摘下来了,在远处的警务区警长BXX 看到有人摘警务区招牌,跑过来质问是什麼人将警务区的招牌摘下来的。这时,站在旁边的奉新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徐XX 指著乙XX 说:“就是那个戴帽子的”。BXX 即抓住乙XX 的手质问:“你为什麼摘警务区的牌子”。“远处”一词汉语词典解释为空间或时间距离,并非是法定计量单位。“看到”是目击者亲眼所见。由於一二审判决书的制作者使用臆断不实的词,没有写实法定计量单位的空间距离,使人无从分析和难以判断该警长用人的肉眼是否看清了乙XX 正在摘下警务区招牌的那一瞬间的动作,还是由於人多杂乱,无序相撞,把警务区的招牌给碰撞下来了,恰巧这时站在警务区招牌旁边的乙XX 见警务区的招牌突然跌落下来掉在自已的头顶上,本能地用手将警务区的招牌抓住。“跑过来质问是什麼人”的语句没有交待向谁发出质问,从这一语法和语意可以看得出来这位警长在“远处”是没有看清楚警务区的招牌是被谁摘下来的,那就更看不清楚警务区招牌被摘下的那一瞬间动作。“站在旁边”“指著乙XX ”“就是那个戴帽子的”的语句没有交待清楚该副主席、部长是站在乙XX 旁边,还是站在警长旁边。如果是站在乙XX 旁边,就应当说:“就是这个戴帽子的”。那就不应该讲:“就是那个戴帽子的”。假如是站在警长旁边,由於一二审判决书的“远处”语句笼统含混、表述不确切,很难分辨和判定这位奉新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徐XX 是否真正看清楚了乙XX 正在摘下警务区招牌的那一瞬间动作。
二审判决书所述的“正准备吃饭的奉新县林业局局长占XX 看到这种情况,就将甲XX 叫囬去了,在甲XX 家中,甲XX 对占XX 局长置之不理”和“面对甲XX 等人的无礼(礼)取闹,公安民警及工作人员耐心地做劝解工作”及“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均无作用”。上述使用的“叫囬去了、置之不理、无理取闹、劝解工作和进行劝阻”的语句空泛,笼统地用套话来代替具体的有理、有据和有力的论述,这样就不能反映此案的本质特徵。
五、理由离奇、定性错误
二审判决书在叙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中,叙写的:“面对这些人的疯狂举动,为避免羣众和工作人员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县委领导决定留置车辆於原地,将所有的警察和工作人员撤离了现场。”
一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XX 、乙XX 、丙XX 、丁XX 、戊XX 等人为收囬村集体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对警务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警察迁出房屋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奉新县公安局XXX 警务区及其人民警察在尙未取得居所地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下,而在该房屋居住和办公。包括五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内的当地羣众要求收囬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无不当,只能说五上诉人等当地羣众采取了过激的强制措施迫使警察搬迁出该房屋,到寺庙内等他处去居住和办公,并非扰乱警务区的工作秩序,而是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刑事。致使警务区公安工作无法进行与致使警务区搬移出该房屋到寺庙内等他处去公安工作的概念应当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对於警车是不是归於财物值得探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用机动车是不是财物?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用机动车和装甲车、坦克车是不是财物?非警车和非军车是否属於财物?前述列举的车辆相互对比有没有不同之处?该怎样界定?又该如何定性?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部队的马匹是财物还是动物?
关於警方财物损失和警察健康损害赔偿值得商讨。譬如:当有一群牛正在糟蹋农用地上的庄稼,是否一定要等到牛群把整个一大片稻田裏的庄稼糟蹋完后,这时才去把牛逐个关起来,然后,进行严刑拷打或者宰杀。据此,在场的人民警察对上述五名有现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果断地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亟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尽快和尽量地减少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尽力挽救一些失足人员。誓死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挺身而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然而,在事发现场的人民警察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却忠实地按照县委领导的决定行动,留置车辆於原地,将所有的警察和工作人员撤离了现场,主观故意放任数辆警车被掀翻和损坏、多名警察被打伤的结果发生。公安机关的警车好比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部队的战马,江西奉新警方应当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爱护好自己的“战马” 。不能因公安机关违法越权直接插手和乾预徵地拆迁纠纷,引发羣体事件而导致人员受伤、财产受损和不可因政府和警方指挥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而致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和导致人员受伤、财产受损的责任嫁祸於人。
六、正文缺少理由部分
一审判决书判决理由是这样叙写的:“本院认为,这里的严重损失不只是有形的物质损失,还包括无形的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纵观本案,五被告人不仅纠集的人数众多,还实施摘警务区招牌,抛掷、损毁警务区物品,封堵警务区大门,用铁锹、石灰等工俱攻击、追打公安干警,并导致多名干警受伤,无论是政治影响还是社会影响都是极其恶劣的,故应认定被告人甲XX 、丙XX 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人甲XX 、丙XX 等人在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过程中,同时毁损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书所述的“严重损失不只是有形的物质损失,还包括无形的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中无“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 的这一明文规定。该判决书叙写的“极其恶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350条中并没有谈及一审判决书使用的“极其恶劣” 一词法律术语,本判决对此案情得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一词的断语,不但与刑律不合,且在逻辑上也欠通顺。
二审判决书判决理由是这样叙述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甲XX 、乙XX 、丙XX 、丁XX 、戊XX 等人在奉新县XXX 风景名胜区XX 村XX 组聚众扰乱奉新县公安局XX 警务区的工作秩序,并故意损毁奉新县公安局等单位的多部车辆造成元损失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各上诉人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二审书面审结(不开庭审理)结论:经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甲XX 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事实不淸,证据不足,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多名证人均证实上诉人乙XX 摘下了警务区的牌子且参与了翻车,上诉人乙XX 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乙XX 摘警务区牌子及参与翻车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
上诉人乙XX 虽有主动投案,但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成立自首,上诉人乙XX 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乙XX 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
多名证人均证实上诉人丙XX 参与了翻车,上诉人丙XX 提出没有翻车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
受损车辆的维修情况有修理费发票及修车详单等予以证实,并有鉴定书结论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定经济损失金额客观真实,上诉人甲XX 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甲XX 、乙XX 、丙XX 、丁XX 、戊XX 等人应当共同赔偿对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甲XX 、丙XX 、戊XX 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应赔偿及不应由五人赔偿的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甲XX 、乙XX 、丙XX 、丁XX 、戊XX 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甲XX 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上诉人乙XX 、丙XX 、丁XX 、戊XX 积极实施犯罪,系积极参加人员。上诉人甲XX 、乙XX 、丙XX 、丁XX 、戊XX 等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甲XX 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乙XX 、丙XX 、丁XX 戊XX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丙XX 犯罪以后投案自首。考虑到五上诉人故意毁损的财物的赔偿款已到位等情况,本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对五上诉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书用了13页半共446行计壹万壹仟壹佰多个汉字叙述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法院(2007)宜中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维持奉新县人民法院 (2007)奉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七)项;
(二)撤销上述判决的第(一)至(六)项;
(三上诉人甲XX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四)上诉人乙XX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五)上诉人丙XX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六)上诉人丁XX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七)上诉人戊XX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犯罪事实” 在古代诉讼文书中称之为“情事” ,今天的“犯罪事实” ,具体指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原因)、手段(方式、方法)、侵害客体(权利、财产、人身以及社会秩序等)、情节(行为过程)和危害结果(后果)。一二审判决书在叙述判决理由中均没有叙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即动机目的,也没有叙写江西奉新警方出动数拾辆警车和数佰名警力,开赴案发地的出警原因即动机目的。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亊案件事实都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如行为与结果,动机与行为之间,司法文书的叙述要求把因果关系交代清楚。综上,写清犯罪事实,必须具备构成事件的七要素: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侵害客体、行为过程和后果。本判决理由只叙写时间、地点、手段、侵害客体、行为过程和后果,而不写出犯罪的动机目的(原因)诸要素,这就不能不使人产生疑问: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纠集众多人数,实施摘警务区招牌,抛掷、损毁警务区物品,封堵警务区大门,用铁锹、石灰等工俱攻击、追打公安干警,掀翻和损坏警车、打伤警察。究竟是想为了捞钱财反抗公安执法(徵地拆迁)发动农民暴动还是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素有寃讐而以此报复?由於一二审判决书的制作者未予交待清楚公安机关的出警原因(动机目的),也没有写出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原因),故此,无法反映出案件的具体特点,因而看不出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这就使结论部分(判决)的定罪量刑失去了重要的依据。
七、逻辑概念不清
根据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检刑事[2007]18号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说法,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是将村里的房子分到各组去管理。
根据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说法,五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是把村里的屋和地分到各个组去管业。
根据二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说法,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具体指的是何种原因促使其聚众扰乱奉新县公安局XX 警务区的工作秩序,又是什麼原因要故意损毁奉新县公安局等单位的多部车辆,两项犯罪的原始起因均不清楚。
根据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关於黄世良所反映信访问题的答复》(三)告知事项的说法,五事件参与者的犯罪动机目的是欲私分村集体土地。
仅凭公安机关的“欲私分集体土地” ,检察机关的“将村里的房分到各个组去管理” ,一审审判机关的“把村里的屋和地分到各个组去管业” ,来去认定五事件参与者的犯罪动机起因是不科学的,也是强加於人的,其理由是国家和集体土地是私分不了的,村里的房子各组也是分不了的。据此,江西省奉新县的公、检、法三机关认定的“私分集体土地和房屋” 作为五事件参与者的犯罪动机目的不能成立。且一二审判决理由部分的犯罪动机目的不清楚,因果关系不明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西省奉新县XXX 风景名胜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发生的“11.30” 警民暴力冲突事件的起因,是政府和警方指挥人员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上,悍然出动数拾辆警车和数佰名警力直接插手和乾预徵地拆迁纠纷,其场面气势不亚於解放前当年的警察和保安团“围剿” 苏区之威势。由於农民没有看到过徵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认为政府官员有克扣、截留和非法占用了被徵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嫌,农民对此觉得不公和补偿低廉,政府和警方人员认为农民眼红和漫天要价。因此,政府徵地拆迁工作组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当地羣众形成了对抗性的矛盾,加上当地羣众缺乏法律知识和未能保持克制冷静地对待一切问题。政府和警方指挥人员在徵地拆迁问题上,遇到了难题,不走法律允许的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判定解决,而要非法越权动用警力介入弹压。包括上述五名事件参与者在内的当地羣众试图收囬XXX警务区驻紥在XXX风景名胜区XX村村部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取了过激的强制措施迫使警务区及其人民警察迁出该房屋,到寺庙内等他处去居住和办公,警察拒不搬迁,瞬间,由警民之间的鱼水深情,骤然转变为水火关系,由此,引发了这次警民暴力冲突事件。
八、结束语
从案情纵向的发展过程去考察犯罪动机的起因和结果,看一二审判决书缺少有说服力的犯罪动机目的和客观的规律性及阐述理由不透彻的要素事实成立的基本成分,事实足以证明,本案是一起错案。
要想纠错是一件极其非常十分困难的事情。一是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二是信访事项受理中明确将司法问题剥离归并法定途径解决,不予受理,而全面退出了司法监督机制;三是要用自己的手去纠正自己的错误,其难度可想而知;四是凡是寃、假、错案,人们都想要由上级机关和领导来主持公平和正义,特别极端信赖中央领导是最后的一座靠山,但中央是一级相信一级逐级相信的,应当想到自己处在什麼位置,中央凭什麼来相信你,一个地方上的小案件中央怎麼查得来,故地方上的中小寃、假、错案是不能指望中央为你作主和平反。所以,当事人无论是走法律救济途径的再审诉讼,还是走行政救济路径的信访申诉去纠错的作用和意义都不会有好大。
上述所写,由於水平有限,错谬在所难免,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注:个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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