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个人 甲公司为IT厂商,公司每有新产品出来,公司一定将产品拍摄相片,装订成册,作为公司展示之用。该公司发现有公司使用这些相片,作为自己的产品在杂志上进行宣传。甲公司发现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在法庭上,甲公司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相片确由其拍摄,同时出具了一份公司员工的证词,在该证词中,员工证明拍摄相片是其工作之一,其拍摄行为是职务行为,涉及诉讼的相片是由其拍摄,并且相片的底片所有权及相片的使用权归属公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确认相片确由甲公司拍摄,认可员工证词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说法,并且承认自己确实使用了该相片,但是被告公司在法庭提出,该相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员工而不是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诉权。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对于知识产权。被告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前提是甲公司应当取得员工的委托授权,并且员工向被告公司出具不追究侵权责任的承诺,法庭依此作出了法庭调解。 本案的调解结果好象让人看不懂,既然是职务作品,那就赔给公司就是,为什么还要拍摄相片的员工出具什么承诺书,这是不是多此一举?被告公司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不理解这个问题,因为不理解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职务作品有两种,一种是著作权归属作者,一种是著作权归属单位。怎么去区分这两种职务作品呢?只要记住一般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属个人,只有为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时著作权才归属单位。这样的话就很容易区分那些著作权归属个人,那些著作权归属单位。 以上案例中,相片是员工为单位拍摄的,相片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确实归属员工个人享有。该被告单位使用了这些相片,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侵犯的不是单位,而是员工个人的著作权,单位当然没有起诉的权利。考虑到单位非常容易拿到员工的授权委托重新起诉,被告单位所以愿意在甲公司取得员工的授权委托,并承诺放弃追究被告公司侵权责任的前提下调解,避免缠讼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是员工的证词,似乎想非常明确说明该相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公司,特意提到底片的所有权及作品的使用权归属公司。该员工的证词显然是在公司的授意下出具的,但是由于多著作权知识的不了解,反而弄巧成拙了,他不知道使用权只是著作权中的一个权利,明确说明使用权归属公司,正在向他人说明,公司只有使用权,著作权还是不属于公司,这份证词却给对方当做了有力的反证了。 提示,职务作品有两种,除非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员工完成单位交代的任务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仍然归属个人,知道了这点,就不会向甲公司那样在法庭闹出笑话来。 电话:010-,电子信箱: 法律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