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4月4日晚10时许,王东骑驶二轮摩托车沿山东省沾化县富桥路自东向西行至距大桥500米处时,因天黑自然光的光照条件极差,且他超速驾驶等原因,致使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在了路旁一大堆工程垃圾上,造成王东摔伤致残。事故发生后,王东先后被送往沾化县人民医院和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治疗,共住院41天,支付医疗费.61元,后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构成四级伤残。该事故经沾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东夜间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人赵子彬因堆放垃圾未设明显的警示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导致王东摔伤致残的施工垃圾系赵子彬施工所存放,该工程为所承包的地下构筑物供暖管道安装工程。事发后,王东要求赵子彬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会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525/244605.html。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便将赵子彬推上了被告席。庭审中,赵子彬辩称,王东要求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其同意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赔偿,即按30%的责任赔偿。 【焦点】 交警部门对本案的施工人、驾驶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法院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能否重新划分责任?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并非是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机动车因所行驶的路面堆放障碍物所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对于该事故责任的认定,应结合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事故责任,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而定。听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