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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

时间:2012-06-27 02:57来源:智海慧元 作者:归来的兔子 中国法律网

姓名:王伟清 级别:合伙律师 教育经历: 华东政法法律硕士学位 电话: 电子邮件@
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
如上述,明确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困难,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从建筑业所涉及到的关系的复杂性和行业特点来研究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
1、权利归属的问题
就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身而论,建筑物的“创作”(广义的,包括设计与施工)涉及业主(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互合作。这种复杂的关系会产生如下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⑴权利归属的问题。建筑物版权的主体,只应包括业主、设计单位和建筑师(施工单位为何不享有版权,详后)。——因为⑵在建筑物的“创作”中,事实上“创作”与版权的许可或转让是同时进行的。当然,版权(版权中的物质权利)的归属可以由版权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宜根据此建筑物固有的“创作”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⑶建筑物版权的具体内容,即版权中包括的具体权利及其行使,因此也与一些公认的传统权利有所不同。比如发表权,一旦建筑物“创作”完毕,即已公之于众,该项权利已无实质意义。另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版权中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可转让的,应属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但如果按传统理论肯定这种权利,则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筑物版权中的具体权利的具体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还有待全面厘定。比如,如果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不得不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为公正起见,一旦业主已改变建筑作品,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就应该有在他处使用原作品的权利。
》,以52万元/亩的价格将康虹花苑土地转给了大友,转让总价7518.16万元。同年12月,双方签《补充协议》约定:为项目开发及土地手续顺利落实,房地产权证等手续以双方名义办理,但海东“仅仅是名义”。
2004年5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为海东和大友办理了康虹花苑房地产权证。
2005年8月,海东推进企业改制,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
2、版权的不同层次问题
在建筑物“创作”的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完毕,建筑物事实上可以处于不同的层次或状态:图纸、模型(如果有)和建筑物本身。图纸的版权可按《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工程设计图”进行保护;建筑物本身应按《著作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保护;模型的保护,也可直接适用《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关于“模型作品”的规定(此处的模型作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建筑作品”时所指的建筑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筑物创作过程的流程性决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现有规定,抄袭图纸时仅是改变绘图比例,可认定为图纸侵权;但如果建筑设计不变,只是改变了结构设计,认定图纸侵权的可能性在减少,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在增大;进一步,如果抄袭者仅是抄袭由图纸反映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包括比例放大或缩小),功能和结构设计方面均有所改变,则不再具有图纸侵权的可能,但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们肯定建筑版权侵权的防止应该从图纸就开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权完毕——即侵权作品竣工验收后才可进行的话,上述认定的分类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不同层次做系统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权保护更加容易。在此应特别说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观上仅是改变比例不改变建筑作品侵权的实质,这实际上也是建筑模型版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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