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做出事实上不可能的承诺,相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到庭参加庭审,要约的撤销 。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合同解除)
作者:陈志律师文章来源:合同诉讼法律网点击数:20更新时间:2009-12-19
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与上海某橡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橡塑公司提供谷歌的网络推广服务,约定了服务费的价格,推广期为一年,推广的关键字为“橡胶”和“橡胶制品”,合同约定了其他条款。
上海某橡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的推广费用,但是几个月后,上海某橡塑公司发现自己公司的公司名称和网站并没有出现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宣称的那样一直出现在首页,尽管有时候也出现过。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不是不予理睬,就是不接电话。
为此,上海某橡塑公司找到陈志律师。陈志律师发现谷歌公司的宣传其实是按照点击收费,而不是按照时间段来计算费用的。从上海某橡塑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讲述的事实来看,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对方)的确是在为上海某橡塑公司提供了谷歌的广告宣传,但是无法达到其承诺的首页出现一年的承诺。
为此,陈志律师决定首先为上海某橡塑公司解除合同,于是于2007年12月发函给对方,以合同义务没有履行为由解除合同。而对方收到律师函件后没有任何回复。
于是上海某橡塑公司起诉至法院,而对方也不到庭。其实收货人 。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上海某橡塑公司的要求返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原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法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该返还上海某橡塑公司服务费。
上海某橡塑公司为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是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经过上海某橡塑公司多次催讨,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上海某橡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在上海某橡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表示异议,故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解除合同的通知与异议】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义务返还服务费。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海某橡塑公司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2000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 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
代理人: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