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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HJ(二):独立争议条款、混同等

时间:2012-07-01 00:00来源:love 作者:秋水蝶衣 中国法律网

答复HJ(二):独立争议条款、混同等

发表时间:2006年10月11日 23时54分

一、问题

老师,

您好!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

1: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纯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句话作何解释?

2: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第45条又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我问的是这个附条件的合同的成立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就成立但是这个时候并没有生效。这就和44条相违背了吗?

3:第79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这个合同性质指什么?到底哪些合同中的权利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4: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请你举个例子解释一下。谢谢您帮我解答这些问题,祝您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您的学生:何静

二、答复

1、独立的合同争议条款主要是指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法院选择等条款,合同的订立 。不影响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该解决争议的方式来处理。比如选择了仲裁解决的,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当事人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向合法的仲裁条款选择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如果向法院起诉,在无法认定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当驳回起诉。

2、这两个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前者针对一般的合同成效的时间的规定,而后者是对特殊的合同生效的时间的规定,并不矛盾,建议注意回忆去年民法总论中学习到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方法。

3、第79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邀请毛阿敏来唱歌的合同,就不能由刘欢来承担或者是转让给其他的人。

4、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个条文说的是混同,要知道我们民法上研究的混同,有物权法上的混同,也有债权法上的混同,物权的混同如,甲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给乙,后来,由于乙流离失所,生活无着,无法清偿债务,而甲出于同情,就决定将房子赠与给乙,乙此时同时拥有了所有权和居住权,因此,他物权即居住权一般应消灭;债权上的混同,也有啊,如我们向老爸老妈借钱100万,买了个别墅,因此老爸老妈对我们享有债权,我们对老爸老妈负有债务,在我们结婚或者是生了孙子孙女的时候,老爸老妈一高兴,就宣布将他的债权赠与给我们,这个时候债权和债务就都在我们手里了,债权债务就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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