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Σ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以及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王某(女)和李某(男)系某国有纺织厂职工,并在工作中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正当他们准备结婚时,李某之父以王某家庭背景不好为由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并进行了粗暴的干涉,2001年3月9日,李父到学校找李某,正好遇到王某和李某在一起,不由怒火中烧,当场对王某进行á骂,并拳打脚踢,同年5月27日,李父仍不甘心手持剪刀闯入王某宿舍,剪断王某的辫子,对其进行凌辱,王某不堪受辱,欲跳¥自尽,幸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拦住,事发后,王某和李某仍不改初衷,准备结婚,李父不思悔改,还经常打骂王某和李某,后王某忍无可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父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做出了判决,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诉案件,李父暴力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且性质严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属于自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也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决的,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于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的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Σ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在性质上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Υ法行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实行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全面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有利于惩戒、教育、改造犯罪人,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3月9日晚,趁邻居李某家û人之际,撬门而入,将李某家洗劫一空,盗窃现金五万余元,金项链一条,戒指三个,还有其他财物若干,案发以后,张某被A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并由A区人民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2年6月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律师赵某为其诉讼代理人,法院在审理以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对附带民事部分做出了处理。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合法的财产所有权,遭受物质损失,因此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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