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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蔡律师

时间:2012-07-02 06:13来源:扬州灯火阑珊 作者:陈振夏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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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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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由委托人在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范Χ内,对诉讼代理人进行授权,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Χ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地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在法庭上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法庭上可以向证人质证,法庭调查后,可以发言并参加辩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这些权利都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被害人去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述各项权利,从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Σ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以及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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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女)和李某(男)系某国有纺织厂职工,并在工作中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正当他们准备结婚时,李某之父以王某家庭背景不好为由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并进行了粗暴的干涉,2001年3月9日,李父到学校找李某,正好遇到王某和李某在一起,不由怒火中烧,当场对王某进行á骂,并拳打脚踢,同年5月27日,李父仍不甘心手持剪刀闯入王某宿舍,剪断王某的辫子,对其进行凌辱,王某不堪受辱,欲跳¥自尽,幸被闻讯赶来的其他老师拦住,事发后,王某和李某仍不改初衷,准备结婚,李父不思悔改,还经常打骂王某和李某,后王某忍无可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父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做出了判决,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诉案件,李父暴力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且性质严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属于自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也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件一并解决的,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于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的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Σ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在性质上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Υ法行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实行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全面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有利于惩戒、教育、改造犯罪人,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3月9日晚,趁邻居李某家û人之际,撬门而入,将李某家洗劫一空,盗窃现金五万余元,金项链一条,戒指三个,还有其他财物若干,案发以后,张某被A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并由A区人民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2年6月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律师赵某为其诉讼代理人,法院在审理以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对附带民事部分做出了处理。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合法的财产所有权,遭受物质损失,因此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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