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谋略研究 第一章公诉谋略概述 第一节公诉谋略的概念 一、谋略的一般概念 千百年来,人们对谋略有过许多解释和描述,较多见的解释是,谋略即计谋韬略或计谋策略。为了制止战端于未萌,关键在于高超的谋略。《三国·吴志·陆逊传评》载:“予既奇逊之谋略,又叹权之识才。”这里的逊指东吴大将陆逊,权指吴王孙权。作者既为陆逊的奇谋妙计所折服,又叹孙权识才用才之本领。 在现代汉语中,对谋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当作为动宾词组来解释时,指人们事先的筹 活动,就是思维主体运用的知识、智慧和能力,进行思考运筹的过程。当把谋略作为名词时,则是指思维活动的结果。 从一般意义讲,谋略是活力对抗中撞击出来的火花。这里所说的活力,主要是指能思维的活人,或主要由这些活人组成的团伙、集团。所谓对抗,包括双方唇枪舌战的角逐、竞争对峙的状态。没有活力对抗这一特定的形式和环境,便不会有谋略的产生和运用。社会实践告诉我们,无论办什么事情,要想达到所期望的目标和效果,只有良好的动机和思维,没有适当的方法和策略,是难以奏效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实行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检案院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出庭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政治性、业务性较强的一项工作,要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也应当有自己的方法、策略问题。即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还应注意研究和掌握出庭的基本规律及技巧、策略,以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质量和客观效果,才能达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履行法律监督的予期目的。 二、公诉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公诉谋略,是检察人员在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为达到所期望的工作目标和效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正当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所实施的全盘计划、方式、方法、手段和策略。其主要特征是: (一)它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指导认识分析规律的方法论。 (二)它具有明确合法的目的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出庭工作中所追求的目的必须按照法制原则的要求,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办事,切实担负起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以防止以权压人、滥用公诉技巧以诈欺人、背离法制原则。 (三)尊重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是搞好出庭工作的前提。如果离开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去讲谋略,那就会事与愿违,达不到理想的公诉效果。 第二节公诉谋略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公诉谋略,是我国人民公诉制度提出研究探讨的一个新课题。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本书首先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研究的对象 公诉谋略,作为一种方法论,应该有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我们认为,公诉谋略研究的对象,应该是我国关于公诉制度的有关立法、方法、策略和公诉人履行揭露证实犯罪、反驳无理辩解宣传法制并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法职责的有关素质、原则等一系列问题。研究的重点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技巧、策略等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的具体范围 具体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关于公诉制度的有关立法,探讨完善检察人员公诉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公诉谋略的概念、体系及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三)研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的常规方法、各种技巧、对策,避忌及运筹,探讨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律性,探讨公诉工作失误,失败的原因,寻求成功的途径,并上升为理论,以指导出庭工作实践。 (四)研究公诉人在履行职责中要求具备的各种素质、条件,避免行为偏差,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 第三节公诉谋略的构成 公诉谋略,简而言之,就是在公诉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采用的计谋和策略。现代公诉谋略,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及其它新科学理论为方法论基础,以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审判心理学、检察心理学、决策学、运筹学、预审学、司法口才学、演讲学及领导科学、管理科学基本原理为依据,在总结出庭公诉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发展并抽象概括的谋略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策略方法。 任何主体活动由动机所引起,并作用于客观对象的表现。这就决定了公诉谋略构成的两种心理因素: 一是它的合意性,就是指公诉对策力求合乎论辩主体的主观目的,即合乎己方的目的动机。因此,在公诉活动中,对策应与主体意图相统一,要避免和解决对抗中可能出现的“行”与“意”的矛盾。在这个意义上,也就要求公诉对策的各方面、各环节均应与“意”相通,也就是与己有地位、立场和基本诉讼目标相称。 二是它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公诉对策应合乎客观规律性之理,即合乎公诉其他各方的行动规律。由此,公诉对策不能只考虑目的的需要,甚至更应考虑客观的可能。这种客观不仅包括对方的论辩,更包括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应使“意”和“理”统一起来,使己方公诉对策在争取己有目标的同时,又能融化和破坏对方的对策,并适应社会法律之要求。由此,就要求公诉对策必须适度。“意”和“理”冲突往往表现为急躁冒进,以致“物极必反”、“过犹不及”,最终因对策失度而背离己方基本诉讼目标。 研究公诉活动的合意性与合理性,是为了确立一个原则,以便正确处理相宜与适度的关系。一般来说,实现了合意性与合理性的和谐统一,也就把握了相宜与适度的分寸感了。而这种和谐统一,并不是削足适履,以抑制己方利益来换取和缓解对抗,而是对抗中的和谐统一,是在充分捍卫和争取已方合法权益上,通过策略、艺术化的有效方式,实以“意”达“理”。 谋略渗透到公诉活动中后,公诉活动则变得更加科学化、艺术化。一方面司法活动主体(如公诉人、辩护人、侦察员、审讯员、审判员)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从智谋上取胜于对方;另一方面,它有助于促使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态度的转变。它力图先知人们: 公诉活动的法律化、严肃化、紧凑化的同时,可以逐步地增加其艺术性,并使社会公众不断地容纳和接受。全面理解公诉谋略的内涵和外延就要把握它的构成要素。公诉谋略构成主要有下列要素: 一、公诉谋略主体 它是谋略的设计者的施控者,这个主体可以指个人,或若干人组成的集体,或相同利益联系起来的集团。施谋主体的知识、智力素质及其能力、经验结构和思维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谋略的设计与制定,谋略运用的成败得失。为此,我们必须把主体和它所进行的谋略运筹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既不能脱离主体研究谋略,也不能脱离谋略研究主体。公诉人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我们将在以后章节做专题研究故不多述。 二、公诉谋略的客体 客体是公诉谋略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即施谋的对象。它是指谋略所指向的一方,它是谋略的承受者。它是区别于其它职能谋略和学科研究对象的内在根据。公诉谋路的客体主要表现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 自然客件是指同谋略指向有联系的各种事物的现象。自然客体不单指天然物,它还包括人化自然物,即智力。公诉谋略“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所以既要充分认识自我,扬长避短,又要研究公诉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旁听者,才能达到最佳的公诉效果。达到诉讼目标的实现。 所谓社会客体是指社会的客观存在和社会关系。作为公诉谋略主要对象的人既是自然存在物,更是社会存在物。人和自然界交往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因而,谋略思维活动必须既指向自然界,同时又指向社会。如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案件,因为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特别是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更为复杂,举一发而动千军,涉及的人多、面广,所以说公诉谋略必须据此复杂的社会关系施计用谋,使谋略决策更有针对性和成功的把握性。 所谓精神客体是指公诉谋略指向的思维活动,谋略双方主要表现为心理的对抗。特别法庭论辩更具有言词对抗、诉讼对抗、均等对抗、临庭对抗的特点。因而精神客体也是公诉谋略指向的重要客体。 三、公诉谋略的目的 即公诉主体通过施谋所意欲达到的活动结果。公诉谋略的目的是充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同时包括维护被告人在内诉讼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决讼,教育群众、弘扬法制精神。公诉谋略集中体现在法庭论辩,虽然法庭论辩并不能直接对诉讼作出决定,而公诉影响能促使法庭朝着正确的方向实施诉讼行为。论辩者从各自的角度,传输出维护已方合法权益的信号,双方中准提供的信号更强烈、更具秩序性,即对事实的论证更确切,对法律的理解更准确,对理智与情感的影响更强大,即影响和改变法庭审判员对诉讼的内心确信的形成,进而影响到案件裁决。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法庭调查阶段,增加了公诉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改变了“先入为主”“先判后审”例行公事的陋习。为此法庭审理更加注重谋略的运筹技巧的运用。 四、公诉谋略的焦点 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我们公诉谋略研究的焦点问题。抓住公诉谋略的焦点,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公诉谋略的结 构要素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整体的每一要素都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因而对公诉谋略的研究要从整体性观点出发,注意整体效应。既抓主要矛盾又不能放弃次要矛盾。 五、公诉谋略的形式 应根据谋略本身特点,结合施谋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多样的采取相应的谋略。用谋没有一成不变的方略,而且有较强的可塑性。法庭论辩不是导演蓝本的程式化产物。论辩往往具有超出我们的预见的随机性、不意性,在意想不到之处旁逸斜出、节外生枝。出其不意的论点可能奇帖独展,防不胜守。论据可能推基撼础。面对这种似乎难以捉摸的变幻风云,照本宣科,搞“空白式的应辩”“无矢的应辩”甚至诡辩,只能是对公正的亵渎嘲弄,对崇誉的侮辱羞涩,只能导致法庭辩论的惨败。明智之事应靠应变之策,靠冷峻之应变、敏捷之应变巧妙之应变,变被动为主动,才能力挽狂澜,达到全胜。公诉谋略运筹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据诉讼客观情况而选取达到“目的”的最佳形式,并实现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 六、公诉谋略的实质 公诉谋略是主体的认识、意志、思维等多种心理机能的综合产物。它的实质在于把握住施谋对象的活动特点,分清施谋对象的优势与劣势,长处与短处,攻心斗智、施计用策,实现主体的控制与优化。谋略的原理就在于: 首先,它是建立在对方的失误、缺陷、心理错觉、认识偏颇的基础上,是利用对方处于劣势之时。而这种失误、缺陷、错觉或偏颇对于客体本身来说,是其原来固有的或难于克服的。在某些情况下,运用谋略的一方必须主动出击,设法造成对方的失误或错觉。如偏激型的律师,发表辩护词,不考虑具体的案情和证据,一开口就全盘否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结果审判人员就产生反感,产生不满情绪,合理的意见也不予采纳。公诉人要善于运用心理学、原理研究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品质,同时运用控制论、原理,了解掌握施谋对象的活动规律,运用智慧和手段达到对其活动过程进行控制、调节的目的。所以说必须深入研究相关的学科运用其原理达到施谋的目的。 其次,公诉谋略应顺应事物发展和竞争的规律,或者是以柔克则,或者是敲山震虎,或者是以静制动,……或者是以动制静……它建立在合适的氛围条件下,实施时不留痕迹,或不发生空隙,做到常见不疑。如一起盗窃枪支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百余人,内查外调,久侦不破,长达半年之久。把侦察重点放在了会使用电汽焊,平常调皮捣蛋的人身上,却忽视了老实巴交、性情内向,不善言表的人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平时少言寡语,但却在公开场合叫嚣“枪是我偷的”但始终未引起侦察人员的警觉。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常见不疑”的心理逃避了侦察视线。但犯罪嫌疑人又企图要“金蝉脱壳”转移枪支时被哨兵发现及时报告给值班干部,才使案件得以侦破。 再次,设计、运用公诉谋略,要利用对手“利与害的判断”上的失误,进一步使其在对策和行为上选择上发生失误。利与弊,对论辩主体来说,不同的论辩者有不同的利与弊。有的熟悉法律,关于从法理上阐述观点,但也有脱离实际,死抠法律之弊;有的不熟悉法律,但懂得人情世故,善于从情感上打动人心、感化听众;利与弊,在辩论的过程中交错出现,时而此利彼弊,时而此弊彼利。论辩者要随时洞察辩情的瞬息变化,在利与弊的交叉道口,把握辩力方向,使它朝着胜辩的方向而迅速转弊为利。 第四节公诉谋略学研究方法和意义 研究,实质上是人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对策的综合思维过程,是提高谋略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从认识论的观点看,由感性认识到理论认识是认识过程的一个大飞跃。而研究之功,则在于促成这一飞跃。通过研究使谋略者自身的知识、智能技能与有待解决的问题充分地交融、联系、提炼,并在此基础上求得再生,形成新思想、生成新的计谋良策;通过研究,拓展谋略者的视野,加强新思想的交流,从中吸取他人的营养。取它山之石,攻我需之玉,达到提高自身谋略能力的目的。 一、公诉谋略研究的意义 回顾我国出庭公诉工作,特别是开展优秀公诉人竞赛活动,积累了大量出庭经验并探索出一定的规律。虽然大量工具书和出庭经验汇编之类的书大量出版。最高检也先后在全国公开了有关出庭方面的专题会议。各省院举办了大批的培训班,制定了培训优秀公诉人的规划。但是由于个体研究多,群体研究的少;零散研究的多、系统研究的少;单独研究的多,综合研究的少。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原理,将谋略学引进公诉活动中进行战略性研究方面还缺乏深度。我们写这本书的主旨也就在于抛砖引玉,在探索研究出庭规律上做些尝试。从公诉谋略研究发展趋势看,加强公诉谋略研究的意义表现在: 一是加强侦诉谋略研究是在克服检察工作薄弱环节的有效途径。 毋庸讳言,在我国检察事业不断发展,检察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检察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立法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尚较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出庭支持公诉,法庭调查,交叉质证、证明力等级,缺乏较为明确的证明规则;法庭辩论论辩规则和裁判规则,缺乏对论辩意见的判断、取舍的准则,等等。所有这些,需要我们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为完善立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及时解决检察实践中的新问题,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导向。 二是加强倾诉谋略研究是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现实需要。 检察干警的理论水平、政治、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关系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当前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刑法正式实施,检察干警的素质同形势、任务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侦破贪污贿赂大要案的能力及出庭公诉水平还不高。加强公诉谋略研究,把握公诉规律,指导检察实践,是提高检察干警整体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培养跨世纪检察人才的良好途径。 三是有助于完善检察学体系。检察学是由检察诸学科构成的,是关于我国人民检察工作的理论和知识体系,侦诉谋略作为谋略科学的一门职业性学科,它必然以检察诸领域的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对检察诸学科的发展起到补充和促进作用,从而填补了检察学的空白地带。不仅如此,由于侦诉谋略与检察心理学、思维学、对策学以及决策运筹等学科有着广泛的交叉和联系,它的深入研究必然会极大地促进这些学科的发展,因而侦诉谋略学的研究对于促进和完善检察学科体系无疑是极其重要的。 四是,有助于丰富谋略学宝库。侦诉谋略学作为谋略学的分支,它的研究必然以谋略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为指导,同时结合检察诸学科领域实践活动的特点规律及其原则、方法。公诉谋略的深入研究在形成自己独特的谋略知识体系的同时也为一般谋略的研究提供了为其它谋略可以借鉴的谋略策略手段和方法,从而拓宽了谋略的研究领域,促进了整体谋略研究更深入和全面发展。因而,公诉谋略学的研究及其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对丰富我国谋略宝库有着重要作用。 五是加强公诉谋略研究是密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们同国际、区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在交流协作过程中,拓宽思路、开阔视野。既注意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着眼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又注意借鉴和吸收人类的一切先进的法律监督思想文化,对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大有裨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