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冯 雪)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将所辖金牛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不服而起诉该鉴定结论无效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该案金牛法院一审认为此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当地一投资公司与该市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四川一工程咨询机构,对案件争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中的土石方量进行鉴定。2010年10月,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报告》。该投资公司不服此鉴定结论,于去年2月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鉴定报告无效,并退还鉴定费2.5万元。 金牛区法院认为,自贡中院在案件审理中,鉴定机构接受自贡中院委托对涉案工程土石方量进行司法鉴定,听听刑事。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是否采信,应由自贡中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作出处理,故裁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未提出上诉。 ■连线法官■ 司法鉴定结论应由委托法院作出认定 金牛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秦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鉴定机构,请求法院确认鉴定结论无效。 当前,委托鉴定有两种,一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只能把鉴定结论作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二是法院委托鉴定又叫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一般在诉前,鉴定机构也是由一方选定,鉴定所需材料也是单方提供,其证明力一般要低于司法鉴定。而法院委托鉴定只能在诉中,鉴定机构由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后在鉴定人名册中选取,若达不成合意,则由法院随机选择,且委托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较为规范,要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再交鉴定机构,其证明力、公信力明显要高。 秦溱说,当事人不得以鉴定机构为被告,请求认定鉴定结论无效主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