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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及相关知识

时间:2012-07-05 08:18来源:孙运宋 作者:江山美人 中国法律网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界、各方面的意见;其内容充分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立法上充分体现了公民自治,它是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法的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始终以维护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对实践广大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农民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对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滥用公权力随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物权法颁布之后,需要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干部要增强对《物权法》的理解,强化物权意识和保护财产权的观念,只有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物权法》应有的作用,为配合系统职工学习,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介绍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和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日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于债权,例如,某一债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债权则有所不同,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的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因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貌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利,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债权主要通过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因此,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

第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转移。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消费者在购房时,不能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以骗取他人财产。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顿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主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定了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如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

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依法行政格格不入。

二、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它之所以要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另一方面,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 物权。例如,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效力,但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通过合同设定抵押权,并能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债务人就可能与某个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任意设定抵押权,使该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控的权利,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一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主人,不能说一项财产既可能属于某一人所有,又同时属于另一个人所有。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数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人对共有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

二是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例如,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在物权法上就不允许甲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丙公司,也不能用该土地使用权再设定抵押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任何当事人设立、转移物权,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应当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物权法中完善公示制度,重点在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的登记目的在于将权利设立和变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是十分重要的。第三人能够通过登记了解权利的状况以及权利上是否存在负担等信息,为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一种风险的警示,从而可决定是否与登记的权利人从事各种交易和投资,也能够避免上当受骗。登记既是物权设立的条件,又是物权有秩序转移的基础,物权的一些基本规则必须通过登记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2、公信原则

公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转移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

三、物权法的概念、作用

(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汽车、家电、家俱享有所有权。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二)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1、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止争,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物属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竟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百姓有句俗语“沿山打猎,见者有份”,就是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未定,而养殖专业户的鱼塘的捕鱼,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

即使国家财产,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在权利归属上似乎没有问题,其实问题更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国家财产往往被当作无主财产。过去国有企业有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国家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与产权界限不清有关。物权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的所有权,而且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关于“物尽其用”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当然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如农村,通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集体土地交给农户使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90年代,我国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企业通过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用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力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居民住房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政府获得土地收益,企业创造了丰厚的利税,银行通过发放贷款,获得利息利益。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充分发挥了“物尽其用”的功能。

(三)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

(四)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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