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具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这里的侵权复制品,特指前述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复制、发行、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音像制品、图书、美术作品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侵权复制品,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销售侵权复制品,是指将上述侵权复制品有偿转让,具体销售方式可以是批发、零售、请人代销,还可以是委托销售。 2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复制、发行、出版、制作的侵犯他人著权的复制品,并且是为了营利而加以销售。赠与、出借或者购买侵权复制品自用的,既不属于销售的范畴,也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3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行为人既有复制、发行、出版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且都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销售的是行为人自己复制、发行、出版的侵权复制品,销售行为属于后续行为,不具有独立意义,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销售的是他人复制、发行、出版的侵权复制品,刑事。则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5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学习贪污贿赂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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