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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经典159问答疑(疑难问题)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时间:2012-07-05 15:11来源:月下小溪 作者:80印象馆 中国法律网

1、内资分支机构新户办理税务登记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内资分支机构新户办理税务登记应该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 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 分支机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外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主管单位批文复印件:即总机构成立 分支机构的决定或会议纪要(注明是否非独立核算)
? 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
? 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说明,加盖公章

2、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 分支机构所属国税机关开具的统一格式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调查表”
? 设立分支机构的章程或批文、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石油行业必须提供章程
? 总机构汇总申报申请表
? 填写汇总申报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以及分支机构意见并有总机构、分支机构盖章

3、汇总申报申请书应该怎样书写比较合理
答:汇总申报申请书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XX局:
XXX经营部或XXX分公司是我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学习http://www.5law.cn。经营地址XXX,主要经营XXXXXX,财务核算实行非独立核算,未独立购买发票,商品由我公司统一采购,统一配售,财务由我公司如实统一汇总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由我公司如实汇总进行汇总申报。因此,特向你国税局申请办理税收汇总申报手续。
XXX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是否要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答: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无须到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超期按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5、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 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涉及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附变更后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还需要提供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请问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验证年检
答:为了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一般每年验证1次,3年更换1次。目前为方便纳税人,厦门市国税局暂缓不实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年检,何时开展该项工作,若有需要届时将会通过社会媒体和厦门国税网站向社会公告。

7、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关事项
?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复印件

8、我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内容包括: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纳税人凭书面报告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办税务登记证件。

9、请问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开立银行帐户
?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领购发票
?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办理停业、歇业
? 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10、请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都是30天吗?
答:按照规定:外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有效期最长为1年,因故需要延长的应重新申请核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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