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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犯了侮辱罪

时间:2012-07-08 02:51来源:爱撒娇的雪儿 作者:edmund 中国法律网

昨日,网络上盛传的辽宁女大骂四川灾民的录像,引起了网友的公愤。

今晨,手机上网,看到消息说,沈阳市苏家屯分局业已将辽宁女张雅抓捕。

对于辽宁女的行为,到底是言论自由,是违背社会道德,还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我想,网络大讨论应该才刚刚开始。包括法律专家,以及普通民众,都会各抒己见。

东郭郎在这里说,辽宁女的行为,绝对不是言论自由,如果说,可以说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其行为的定性,违背社会公德是确定无疑的。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定性,依东郭郎看,也是确定无疑的。

在给辽宁女定罪之前,东郭郎先对辽宁女空虚无聊无知没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国心同情心没有做人最起码的良知的行为先行表示充分的鄙视,并对其父母家人疏于管教和可能承受的社会压力表示完完全全的不同情!

东郭不是一个苛刻的人,但怎么也不能原谅辽宁女这样的行为。哪怕她由此付出的代价超出其无知行为的多少倍,东郭都不会为此心软。

这个叫做杀一儆百。这就是法律的效用之一。

下面粗略分析一下辽宁女行为构成侮辱罪的各个要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辽宁女的行为,是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让所有的受害人甚至社会公众都觉得受到了莫大的侮辱。所有灾区的灾民,包括死去的人,包括参加抢险救灾的人员,都是她所侮辱的对象,更不用说她还特意点出了几个受害者。这些特定的人,都是自然人,虽然人数众多,但不影响侮辱罪的要件,相反,更能够证明辽宁女犯罪性质的恶劣,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到了情节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也是犯罪构成里必须的条件。

3、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在此范围内。87年的辽宁女早已超过18周岁,是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听说刑事

4.主观要件上看,构成侮辱罪只能是主观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犯侮辱罪,刑法第38条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全国人民全力以赴抗震救灾的时候,在全国哀悼日期间,辽宁女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理应严惩。

可以看出,辽宁女实在是一个空虚无知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年轻人。但这并不能够帮她减轻罪责。无知的代价,必须用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的洗礼才能偿还。扰乱公共秩序罪

愿她受到应有的惩罚。

顺便说一句,她的行为,依法判三年,或者视情节和表现判三年以上都是可以理解的。

凡事都有报应。我们相信报应,更相信法律。

这就是无知的代价。这就是无聊的代价。这就是不知道人字怎么写的代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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