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是指犯罪行为呈预备形态的犯罪人。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该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预备犯虽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其行为即告终结,但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如果又符合主体条件,就完全满足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要求。因此,原则上讲,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毕竟只是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而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对预备犯的处罚一般应比相同犯罪的既遂犯轻。 2刑法在上述规定中用的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因此,不能认为预备犯一律要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性质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在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其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预备行为进行的程度、致使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以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4所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看看刑事诉讼。是指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的预备行为的犯罪性质,然后根据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的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确定该适用相应条文中的哪个量刑幅度,最后参照在该幅度内既遂犯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对预备犯如何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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