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的盲区司法鉴定的误区 神经症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Ⅲ)中分为八个亚型:焦虑症、癔症、恐怖症、抑郁性神经症、神经衰弱、疑病症、强迫症及其它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并可伴有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等其他病症。有网上医学专家研究指出抑郁性神经症患者中约30%的患者伴有轻重不等的焦虑,近20%的患者表现出心烦易怒,易受激惹(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的医学专家认为有12%的患者表现出心烦易怒,易受激惹)。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在众多的抑郁性神经症患者中,判定出这些心烦易怒、易受激惹的20%患者?这些患者在别人激惹下,在爆发激惹的一瞬间,刑事。是否还有完全的辨识力和完全的控制力?目前,医学上对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定论。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激惹””,就是被激惹人在他人斥责、羞辱或殴打情况下,做出的一些失去理性的举动。这“失去理性”的一瞬间,被激惹人应该是辨识力和控制力受限,从而做出不合情理的事项。 从目前司法鉴定实践来看,司法鉴定师根据被鉴定人事后对事件的回忆(包括公安人员的讯问(询问)笔录),来判定鉴定人在事发时是否有完全的辨识力和完全的控制力。我们认为这样进行司法鉴定,既没有实验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师是心平气和的气氛中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公安人员在对肇事者的讯问(询问)笔录也是在肇事者心绪平静之后进行的。用此时被鉴定人的回忆,不能表明被鉴定人在受激惹后肇事一瞬间的意识状态、辨识力和控制力。 当前通行的这种对抑郁性神经症患者的司法鉴定,会使相当数目的不该进大牢的患者去蹲大狱,因为司法鉴定师根据被鉴定人心绪平静时的思维意识、逻辑性去判定这类患者受激惹后一瞬间意识状态仍是正常的,有完全的辨识力和控制力。 综上所述,目前这种司法鉴定依据是一种误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