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指南 商标注册指南1、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2、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3、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4、如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5、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6、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 7、如何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8、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9、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0、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申请 11、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12、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13、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14、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 15、如何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16、注册人如何申请注销本人的注册商标 17、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18、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19、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0、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 21、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22、如何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23、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24、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25、商标档案查询办法 26、世界各国及地区 商标注册指南19、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0、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21、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简要说明 商标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两年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或来函向商标局进行免费查询。 二、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 2、自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查询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自行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尚未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1、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不予查询。 2、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查询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标有申请日期、申请号并盖有商标局受理章戳的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4、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22、如何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注: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两至三天),方可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件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续费和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 四、注意事项 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商标注册业务。 23、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 。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24、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五、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六、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申请受理处。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七、《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登记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特殊标志登记证》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D、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 (三)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八、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25、商标档案查询办法 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