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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

时间:2012-07-09 08:48来源:魏向迥 作者:忧愁 中国法律网

中山商标注册,中山专利申请-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 专利法:17阅读2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假如《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种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进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二、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的内容
形式审查,即由形式审查部分对申请书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看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没有题目的,注明书件的收到日期,转送其他部分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手续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其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手续,但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有误或不明的,商标局先注明申请日期,然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起寄送申请人,通知其补正内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书件予以补正并寄回商标局。对于按要求补正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的,保存原申请日期,并转有关部分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未作补正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寄回的,申请日期不予保存,退回申请书件,不受理其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
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3、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正当律对商标的要求,即是否具有明显性,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近似。经实质审查合格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实质审查以为分歧格的,如商标使用了法律禁用的内容或商标不具有明显性,将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基本符合注册的条件,仅在商标的某些构成要素或个别指定商品上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当事人对申请的内容进行修正,也就是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申请人按要求如期进行修正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于未如期修正或修正后仍分歧格的,予以驳回。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驳回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驳回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节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一、中国商品分类的历史沿革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治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种别,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要叙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种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种别编排;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种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种别。
商品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用度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种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用度。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固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种别(5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用度(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固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种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用度,由于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种别,即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
以往,都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品的熟悉而逐步增加及修订。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以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为,需要有一个国际同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加进了尼斯同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实在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治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进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进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进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我们目前使用的分类表是起实行的第九版。
三、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治理机关及申请人在碰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假如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纵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种别里,若种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假如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回于同一种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贸易治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四、商品及服务名称的填写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窃冬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种别之内。商品名称力求具体、正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种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2907奶及奶制品,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答应使用的。如“家用电器”,由于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种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第十类的电动推拿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1992年,美国强生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人用局部抗菌剂”商品上的“采乐”商标,并交付子公司西安杨森公司使用在治疗头皮脂溢性皮炎和头皮糠疹(俗称“头皮屑”)的酮康唑洗剂上(“药”字号采乐)。(“妆”字号采乐)
后来,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西安杨森公司的请求,裁定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为驰名商标,并对佛山圣芳公司持有的“采乐”商标予以撤销。这场马拉松式的商标之战终于初见定论。
雅虎
美国YAHOO!公司于在商品分类第9类上申请注册“雅虎”商标时,只指定了“计算机外部设备、通讯设备”两个商品项目,结果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易龙公司”]在同一种别上也成功申请注册了“雅虎”商标。
明代苏州著名文人唐伯虎,“因其儒雅风骚,时人谓之雅虎”。
“YAHOO!”商标出典于18实际英国文学,取义英国作家斯威夫特讽刺小说《格列佛游记》中的人形兽YAHOO
第二节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一、概况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判定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在商标申请、审查、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等,都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与否的判定题目。
二、类似商品
1、概念: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分、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2、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商品的功能、用途。假如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假如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2)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但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相比看知识产权。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换性,且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
(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假如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轻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4)商品与零部件。很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当然以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仍应当根据消费者对两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定。假如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或者严重减损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假如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6)消费习惯。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假如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换,则该两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7)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三、类似服务
1、概念: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2、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服务的目的。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换,可满足一般服务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2)服务的内容。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越大。
(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假如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服务接受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4)服务的对象范围。假如服务的接受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5)服务的提供者。假如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6)其他影响类似服务判定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与服务类似 1、概念: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轻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2、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三、商标图形要素划分说明
1、商标图形要素应根据其外形,列进不同的类、组、项中,而不考虑其组成材料或其组成物体的用途。因而,娃娃、动物和车子等玩具,分别列进人物、动物和车辆的种别中。同样,任何绘画或雕塑的人物、动物或物品,应分别列进有关人物、动物或物品的种别中。
2、若某物品是另一物品的组成部分,它的图形应列进后者所在的类、组、项中。
3、假若用这种办法还不能确定一种图形要素属于某个组和项,就可考虑把它列进两个组和项中。例如,一个人的图形,无法辨明是男人还是女人,那么这个图形可同时列进男人或女人。
4、一个商标假如由几种具有明显特征的图形要素组成,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类、组、项,它们将分别列进相应的不同类、组、项中。例如,一个瓶子的商标图形由一座城堡和一种有特色的书法组成,那么它将分别列进相应的类中。同样,一个穿军服、骑马并吹小号的男子,可同时列进三个项别中。
第二节商标相同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二、图形商标相同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三、组合商标相同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唤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第三节商标近似的判定
一、文字商标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美人与美人坊,金鼎与金鼎轩,红鸟与红鸟屋,华仁与华仁堂,百公与百公窑,丰盛与丰盛楼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目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日新与日新生物,碧清与碧清香,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明显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吉澳与新吉澳,依丝与真依丝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如:球与球王,太阳与蓝太阳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明显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着名度或者明显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一节商标注册的变更
一、商标注册的变更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吞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假如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假如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三、办理申请的步骤
(一)预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身份证实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实;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留意事项
1、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实。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部分的变更证实;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实;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实。证实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2、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实,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4、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实。
5、假如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实。假如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实。假如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6、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三)缴纳变更规费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转让
一、概念 是指注册商标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自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3、因企业合并、吞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4、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5、转让不同于移转。尽管二者均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但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移转是在一定客观情况下产生的,如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死亡、倒闭、破产、合并、解散、终止等。
二、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三、办理申请的步骤
(一)预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实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四、留意事项
1、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2、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留意自然人申请事项:
3、办理商标移转的,假如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实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吞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吞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分出具的证实,合并、吞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实商标权由受让人继续,登记部分应证实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4、假如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痴诡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四、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五、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商标注册许可使用合同的留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目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目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答应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7、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假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关于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几点题目:
一、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二、留意事项
1、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2、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六节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一、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应向商标局投递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
二、办理步骤
(1)法院执行职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给商标局
三、所需法律文书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执行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
3、法院先容执行职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或执行的先容信;
4、执行职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执行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查封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留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被查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保持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查封的期限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假如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相关民事裁定或判决书,要求继续查封。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查封。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注册商标权,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请求协助办理强制过户手续的,应由人民法院向商标局投递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当事人应凭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向我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7、协助执行完毕,商标局签收《投递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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