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如何利用物权法保护我们的狗狗(转自北京宠物之家)

时间:2012-07-24 09:05来源:解德杰 作者:波风水门 中国法律网
物权法通过了,它对我们这些养大狗的人有什么影响呢?
我注意到了很多人都在借物权法出台之机,讨论我们是否可以借助法律工具来争取我们在重点管理区养大狗的权利。
这篇文章并非对“怎么做”或者“如果做会不会有效果”等具有实践性质的问题做出,而是从一种法律思维或者法律意识角度来阐述的。因为我一直认为:
只有公众具备了法律意识,权利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在很多时候,不科学的法规的存在,和不公平的执法行为发生,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公众缺乏法律意识,缺乏法律信仰的纵容结果。
只有我们自己相信法律,才能使社会真正有法治运行!
那好,现在就聊聊我的看法:

一、 几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
1、宠物是否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物”
这是个基本问题,只有回答了这个基本问题,我们才能探讨宠物能否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我的理解是“属于”,从物权法第二条看,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我理解宠物应当属于动产范畴。此外,物权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权,那么这里有一个逻辑前提,即:动物是物,才有了物的所有权,然后才有了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因此,我理解宠物属于物权法下的“物”,物权法可以适用于宠物。
2、 我们对宠物有什么样的物权
既然宠物是物,准确的说是动产,那么物权法给予我们什么权利呢?
物权法第二条里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仔细看这个法条,有几个概念跟我们有关,需要我们关注,即:“权利人”、“排他”、“所有权”
根据法条,把这几个词排好队再作一个白话的理解,就是: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是对抗任何人的。
这又引出了几个问题:
(1)、什么是权利人,我们如何成为权利人?
权利人,顾名思义,就是享有权利的人。在这里,权利应当是合法的权利。当我们获得了合法的权利,我们就成为了权利人。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我们怎么获得权利-具体讲就是,我们怎么获得对宠物的所有权。
(2)、什么是所有权,我们怎么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注:物权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下面我们讨论的“所有权”,可以直接等同于“物权”,如果没有其他说明,下面提到的“物权”,也可以等同于“所有权”。
所有权就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举个例子,对宠物的主人来说,他对宠物的所有权就是把宠物留在身边、用宠物给他叼拖鞋,拥有宠物生的小宠物,把宠物转送给别人等这些权利。
而前面讲过了,所有权是排他的,所以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宠物主人对宠物的所有权还体现在,如果没有经过宠物主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把宠物从它主人处拿走不还,不能用别人的宠物为自己叼拖鞋,不能把别人宠物生的小宠物据为己有,也不能把别人的宠物送给自己的亲戚。
看看,这些权利何等重要!那么,我们怎么获得所有权呢?
物权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然后第七条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哦,这些可以说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法条,这些法条告诉了我们怎样成为宠物的所有权人。
依照这些法条,我的理解是,只要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我们依照“法律”,并尊重社会公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成交付,就取得了宠物的所有权,就成为了宠物的所有权人。
用一个直白的例子,只要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我们依照“法律”,并尊重社会公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从宠物店买来了宠物,或者朋友把赠送的宠物交给了我们,从这个时刻起,我们就取得了宠物的所有权,就成为了宠物的所有权人。
呵呵,看起来,这些前提好像是绕口令般的废话,但是为什么还要在“法律”上面着重加引号呢?因为,这是一个必须值得我们注意和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在我看来,置疑或者颠覆现有不合理的规定,需要从这个问题入手。
非常重要的问题:物权法行文中的“法律”指的到底是什么?
误区: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呗,《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就是法律么?
我的理解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是一种法律规范,但它不是物权法行文中表述的“法律”。
这还了得?《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难道不是法律?
呵呵,听我细细讲:
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强制约束力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以“XX法”命名的规范。
举个直白的例子,从狭义角度讲,《物权法》是法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就不是法律,而是地方性法规。
用一个直观的等式表示,广义的法律=宪法(最牛)+“法律”(非常牛)+行政法规(比较牛)+地方性法规(牛)+行政部门规章(牛)。(这个公式的依据来源于《立法法》,由于有点专业,我就不再深入讲了。)
回到上面的问题-物权法行文中的“法律”指的到底是什么?
我的理解,物权法行文中的“法律”指的应该是狭义的法律,也就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
具体的理由是,看一看物权法的附则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做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做出规定”。这一条虽然是针对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但是看到了吧,作为物权法的行文,是明确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区别分开的。
所以,严谨的物权法应当适用统一的名词,所以只要物权法的行文中,出现了“法律”字样,应该指的就是狭义的法律。
别跟我说物权法中的法律可以在不同条款中有不同的解释,如果谁这样说,就是侮辱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智商,也是侮辱全国人大代表们的集体智商!
说的远点,当你看到某部法律中写“其他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另一部法律中写“其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别就想当然的认为这是一回事儿,因为从范围看,前者除外的范围显然比后者除外的范围要小得多的多的多的多!!!
呵呵,在搞懂了什么是“物”,什么是“所有权”,什么是“权利人”、什么是“法律”这些概念之后,你明白我要给你一个什么结论了么?

二、 我的结论
宠物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有且只有狭义的法律才能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能限制我成为宠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或者讲:《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能得出我对大狗没有所有权的结论。
简言之,根据物权法,我对我的宠物享有神圣的所有权!!!
而且,我对宠物的所有权是排他的,是受到物权法保护的。物权法第四条写了:“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 遗憾的地方
但是有点郁闷的是,它说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可是有点局限了,如果它写“任何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话,那我可真要拿着鞭炮上街庆祝了!
这个遗憾的地方可真是留下了一个危险的陷阱,我们每个人都得注意!!
这个陷阱上面,有一个可怕的机关,这个机关是一个大大的问号,问号的前面是这样一个问题:
国家能否通过行政手段消灭我的所有权?
这真是个令人不寒而栗的问题,想一想,如果根据法律规定,人民对自己买的奔驰车享有所有权,但是有一天,有个国家机关弄了一个《长安街行车管理规定》,不许开奔驰车上长安街,否则予以“没收”,那么,这天有一个傻帽大款,开着新买的奔驰车带着小妞去国家大剧院,上了长安街,一个警察给拦下来了,说奔驰车“没收”了,那个大款怎么想,那个小妞怎么想?
如果你是他俩,你会认为是自己倒霉呢?还是强烈的抗议这个规定混蛋呢?
如果你抗议,你会怎么抗议呢?
“是的,我开奔驰车上长安街是不对的行为,但是你处罚我的行为就行了,罚我钱,拘留我,甚至拖走我的车、暂扣我的车,都行。但是我拥有我的车并没有错,你不能把我的车变成国家的车吧!”
如果你认同这种抗议的理由,那么请往下看,如果不认同,那么我只能说,你的财产并不是你想像那样的安全,有一天国家看上了你的财产,你可能一夜之间就变成了真正的无产者。无产者无畏,祝福你会成为一个无畏的人!

四、《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问题在哪里
看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的下面三条: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这三条有问题么?
我觉得有问题,第九条和第十条问题不大,但是第二十六条可是个大问题:
先说第九条和第十条,这里有一个理解角度的问题。
如果把第九条和第十条从所有权角度理解,也就是认为这两条是规定如何取得大狗所有权的法条,那么这种理解应该是不对的。
因为前面讲了,物权法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是物权法说的“法律”,这第九条和第十条不能成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从正当购买或者因赠与实际拿到大狗或者第二只狗的时候,我们的所有权就产生了,就有效力了。任何人(包括法院、国家机关)都不能说:因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你对大狗或者第二只狗没有所有权。
虽然第九条好像再说,你对狗的所有权以登记为条件。但是根据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问题的规定,你即使不上狗证也不会影响你对狗的所有权。
用句专业点的话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不能成为大狗和第二只狗所有权的取得限制。
那么有人讲了,按你这样说,那么我在我家里养10只大狗,养一匹马,养一条蛇、或者养一头100多斤的猪是不是也行啊,养藏獒也行么?我有所有权啊?
这样社会生活不乱了么?
嗯,没错,这引出了对第九条和第十条应当从哪个角度理解的问题:
我认为:第九条和第十条不是对“能不能养大狗”的限制,而是对“怎么养大狗”的限制,这应当是一个行为约束的问题。

举个例子:
关于“农民能不能养猪,能不能养马”的问题,应当由物权法说了算,除了狭义的“法律”,其他的什么狗屁行政法规啊,政府部门规章啊,地方性法规啊,都靠边站,没说话的份儿。
但是关于“农民怎么养猪养马,农民能不能在朝阳公园或方庄小区放猪牧马”这样的问题,其他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就可以说话了。
还是回到狗的话题,把第九条和第十条理解为限制养犬人豢养行为的规范,才是正确的。
所以,第九条和第十条如果从约束行为的角度理解,没有问题,而且,我认为这两个条款也有些道理,至少不是那么可憎。
那么,可憎的是什么呢?

四、谁赋予了公安机关“没收”的权力
我所深恶的,恰恰是《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具体讲,就是“没收”两个字。
再重申一下“没收”的含义,没收――就是把本属于你的东西强制的属于国家了。
对“没收”,其实我们并不陌生,我们经常看到诸如:“没收违法财产”,“没收非法所得” 等等字样出现在行政处罚条文里。但是注意的是,在这里没收的,都应当是违法的或者非法的财产,换言之,这些违法财产本来就不具有任何私人的所有权,物权法不保护这些所谓的“财产”,没收就是没收,因为它本来就不应该是你的。
可是对于那些合法取得的财产,或者说那些本来有合法所有权的“物”呢?能随便没收么?我理解是不能的,在前面“奔驰车上长安街”的例子里,“没收”的混蛋性质已经表露无遗了。那么我把同样的道理放到我们养大狗人的身上。
看看下面的类比:
如果根据物权法,你有权获得大狗的所有权(类比:根据物权法,大款拥有对奔驰车的所有权),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类比:《长安街行车管理规定》),你养狗的行为违反规定(类比:大款把奔驰开上长安街违反规定),公安局没收了你的大狗(类比:警察没收了大款的奔驰车)。
嘿嘿,看明白了么,如果说警察没收奔驰车是混蛋的,那么公安没收你的大狗也是同样混蛋的。
谁敢或者谁愿意赋予公安机关“没收”物权法保护的私人财产的权力?是你么?是喜欢狗的人么?是不喜欢狗的人么?是买得起奔驰车的人么,是买不起奔驰车的人么?
我不敢,我也不愿意,我除了大狗,还有汽车,房子,还有铅笔盒和橡皮。我害怕要是我的狗可以没收,那么有一天我的铅笔盒和橡皮也会保不住的。我不知道谁能这么无畏。
如果物权法说了你对一个“物”有所有权,而政府机关要是能够随便通过行政手段消灭了你的所有权,这可是一个太危险的梦魇了。
这不单是我们养大狗人的梦魇,更是普天下所有拥有私人财产的老百姓的梦魇!
这样的梦魇不单单是梦魇,也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血淋淋的实例,那些被城管抛弃于街头的西瓜和摔碎于马路的杯子碗,不正是这种可怕的景象么,为什么对西瓜和杯子碗视而不见,却独独号呼抗议为奔驰车,难道只是因为西瓜和杯子碗不值钱么?其实它们和奔驰车一样,都是“物”啊!
物虽然有贵贱,但是物权却一律平等!
有点眼熟是么?就像人虽有尊卑,但人权一律平等!!呵呵,确实,这就是法的精神!
那么谁赋予了国家机关“没收”合法私人财产的权力呢?也许是一种潜意识吧,是出于对法律和权利的无知,并由这种无知构成的游荡在你我脑海里的那个“逆来顺受”以及“漠不关心”的潜意识。

五、《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应该怎么改
扯远了,一不留神又开始为人民大众启蒙了。
咱们聊回去,既然《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里的“没收”没有道理,那么应该怎么改呢?
我觉得其实非常简单,就象管车一样,把“没收”改为“暂扣”。
如果第二十六条变成:“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
暂扣――暂时扣押,容你把它拿回去,不要在城里养,到城外去养。
有人说,这有什么不一样么?
大不一样,大大的不一样!
“暂扣”,--你的狗还是你的,国家机关还得给你好好看着,回头还得还给你。但“没收”就不是了,你的狗不是你的狗了,是国家机关的了。没收以后,死了,残了,注射了,深埋了,都没你说话的份儿,那是人家国家机关行使“所有权”的范围了。
呵呵,有人说,这样好,如果暂扣了,我就交了罚款,把狗拿回去继续养。然后第二次暂扣,第二次交罚款,第二次把狗拿回去继续养。然后第N次暂扣,第N次交罚款,第N次拿回去继续养,反正我有钱,我要跟公安局顽抗到底。
他妈的,碰到这种人,如果我是公安局,估计我也会疯了的。但是疯归疯,我只能处罚他的行为,苦点儿累点儿,直到罚到他破产,我也绝对不能不经程序,剥夺一个人对他的“物”的合法所有权。因为比起随便剥夺所有权的疯狂,我宁可自己发疯,也不愿法律制度发疯!

六、 可爱的漏洞
难道物权法没有规定经过合法程序改变私人所有权成国家所有权的情况么?答案是有的,但是那是针对不动产的,那叫“征收”。
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私人动产物权可以强制收归国有的程序,除非发生了第四十四条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个人的动产。被征用的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个人的动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物权法这条规定真牛逼,就算你的东西被征用,国家都“应当”返还或赔偿。“应当”在法律中就是“必须”的意思,返还或者赔偿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啊。
举个例子,那年非典,那年禽流感。多少果子狸,多少鸡和鸭被扑杀,也算是死得其所了。可是人家是为了抢险、救灾的需要而牺牲的,而且人家的主人也或多或少的得到了补偿。
另外,咱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个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宠物法》(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还不适用宠物),这个漏洞导致了无法从“法律”层面制造一个物权法下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直接限制哪些大狗根本不能产生所有权。
呵呵,看到了么,在现有情况下,如果不是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就不能征用你的狗,除了征用方式,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可以让国家把你享有所有权的物给拿走了。对公安机关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
但是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理性的漏洞,这个漏洞是如此可爱且受人欢迎。

七、为公安局想想,照你这般,他们还怎么管理啊?
换个角度,为政府想想,他们也不容易,不都是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么,真要是来了一个大款,素质低而且一根筋,N次暂扣N次罚款N次继续养,那可怎么办?怎么治他呢?
我的意见是,可以规定,在几次暂扣记录后,如果他还坚持故我,那么可以规定将他的狗转移到城外的某地专门饲养,然后用罚来的罚款或者收来的管理费来支付狗粮,狗舍,饲养员工资,水暖电费,直到他找好了地方再领走好好豢养。如果这个人不来,饲养的经费不够了,那么就继续罚他,这次罚的理由很简单,别以为不来也有人帮你养,你有条件养却不养,就是遗弃,罚你个遗弃动物。就算不罚,帮你养的人也不容易,人家是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人家也能够起诉你给钱。
总之,我的意思是,必须保证私人合法的所有权,人有素质高低,但所有权决无效力大小,决不能因为一个人素质低就可以使他的所有权效力低,也绝不能随意用“没收”的方式剥夺哪怕是素质低的人的合法所有权。
现有法律其实有了可供借鉴的制度,聪明睿智如《养犬管理规定》的制定者,完全有条件利用这些制度,完善《养犬管理规定》,既保护了私人的合法所有权,又能约束不法行为。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还像以前那样,拿“没收”的大棒吓唬人,物权法出台后,行不太通了!

八、 我说的你明白了么
云山雾罩沥沥拉拉说了这么多,其实有些人觉得都是废话。是啊,我也宁愿我说的是废话,如果对于“物权-或者更具体说私人物权”的权利理念就象我们吃饭知道洗手,开车知道遵守交通规则那样深入人心,那么我们的生活将是非常美妙的,我们的法治也是非常美妙的。
我之所以说了这么多,确实有点杞人忧天的意思,但是在我内心,我倒真愿意人们看了这篇文章后不屑的撇嘴说:“这么简单的道理也用说?”
呵呵,最后,用一个小学的应用题做一个总结吧:
设:
条件一、物权法
条件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条件三、你从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狗,你没有办理登记,它一年后长得超过了35cm。
问:
你对狗有所有权么,该所有权自什么时候取得,一年后,你对该狗还有所有权么?公安局能否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剥夺你对狗的所有权?
答: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公式为:
狗的所有权=交付+法律另有规定的条件。
宠物店把狗交到我的手上=交付
又因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是“法律”
所以,我对狗的所有权自宠物店把狗交到我的手上时取得。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条,公式为
所有权=有排他性质的物权
所以,一年后,排他的性质没有改变,我对该狗仍有所有权。
同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不属于可以设定、变更和消灭物权的“法律”
所以,公安局不能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剥夺我对狗的所有权。

如果我是老师,我会给这个回答满分!然后我会鼓励诸位答题者,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敦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没收”的字眼换掉,哪怕换成“暂扣”也要好一万倍!
我不求这篇文章能为你解决什么问题,只想让你再看一眼这口危险的陷阱和那个问号形状的机关,--国家能够随便通过“没收”手段来剥夺你对私人动产的合法物权么?
想一想这个问题,你是否愿意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醒自己也提醒他人:不要任由这种陷阱的存在,大家一起填平它!!
就算不能在现实中填平,也要首先在内心中填平!!!

一家之言,欢迎批判!!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