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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正当防卫(原创)

时间:2012-07-28 14:01来源:飞翔 作者:真爱一生龙雨 中国法律网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刑事拘留。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要求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

2.不法侵害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3.不法侵害包含作为与不作为

4.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也可以防卫。

5.防卫挑拨

6.斗殴

7.假想防卫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机条件

1.开始时间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应以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听说上诉。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2.结束时间

从实质上而言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危害结果。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得抢财物,抢劫罪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正当防卫。

财产性犯罪的特例

3.防卫装置

4.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对象条件

1.共同犯罪的情形

2.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或者财产

3.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危险

4.针对第三人防卫

(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罪过心理

责任: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四、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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