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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圈] 流氓行为与自卫行为

时间:2012-07-28 14:50来源:海洋妈妈 作者:闹闹 中国法律网

因为拆迁的事情, 在张剑家与华厦公司未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华厦公司的四五十人, 拿着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 强行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约有十人左右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在被拒绝后,将当事人张剑之妻(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拦住,并打她几个耳光。27岁的辽宁省本溪市人张剑在见到妻子被打后从床上站起来,在被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抄起水果刀将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随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刺人赵君不治身亡。(来自《财经》)

华厦公司这些人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这是流氓行为。这样的情况也许只在中国才有吧?!

《宪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为什么华厦公司的人敢于犯罪中国的根本大法,敢于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普通公民张剑的住宅? 为什么他们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宪法》都无法保证普通公民的权利?还有什么能保证? 弱势的普通公民在几十个流氓的压制下,连反抗的权力都不能行使? 为什么?

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法院。凭什么? 什么是故意伤害? 难道张剑要故意伤害这些拆迁的人吗? 我在家里坐着,几十个人拿着凶器闯入我家,对比一下物权的民法保护。打我的妻子,将我按倒在床上,难道我不应该保证她, 我不应该反抗吗? 难道我被这些人打死才是没有违法的吗? 没有这几十个人对张剑和其妻行凶, 张剑有必要反抗吗?

张剑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吗?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他主占有。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张剑的财产是不是正在受到侵害?其妻的人身安全是不是正在受到侵害? 张剑被多人按倒在床上是应该的? 他的人身安全是不是正在受到侵害?

张剑逃走后,王维臣立即从附近工地调来工程车,将张剑家的房屋强行拆除。(来自《财经》)为什么总是强势力可以随意对待弱者? 发生命案后为什么没有相关部分阻止事态的继续向下发展?

当强大的看似合法的流氓行为, 侵犯弱小的普通人的权益时候,如果法院不能真正处罚真正的犯罪人, 那么, 我们所讲的法律,只不过是有钱人的法律而已,而不是真正保障所有人权利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无从谈起,而应该改成“金钱面前流氓合法”。

还真正的社会公道和法律正义, 以免此类悲剧再现。否则,下次死的将不是一个赵君,而有可能是几十个赵君。 在我想说流氓该死的时候,我更想说的是,不要做流氓公司的流氓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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