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人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金额根据该非住宅房屋的经营者在征收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协商确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双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征收人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收人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被告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被告为省直辖市、设区市、州、盟人民政府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纠纷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被告为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不动产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不动产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不动产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不动产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征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物权的民法保护。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征收不动产决定确定的征收不动产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搬迁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征收人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征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社会公开被征收不动产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所有权的限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枉法裁判的;
(二)不依法及时受理案件的;
(三)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人民解放军因国防的紧急需要而征收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紧急状态需要而征收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可以依照法律的专门规定先行征收,在紧急状态撤消后依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五十五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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