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什么是共有?什么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在一幢建筑物中,业主们共同拥有屋顶、外墙、楼梯、走廊、各种管线等,这种状态就是共有。还有,几个人凑钱买一样东西,小到电脑、电视机,大到汽车、房子;几个人一起投资办厂子、开饭馆,他们共有买的东西和工厂、饭馆。共有是相对于单独所有权(即一个所有人享有一个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所有权类型。简单地说,多个所有人享有一个所有权,就是共有。共有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一个物或一份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但是有两个以上的所有人。《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数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共同承包经营土地、共同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等,准用共有的规定,学理上称为准共有。《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例一,甲乙丙三人各出资6万、2万、2万共10万元买了一辆车,他们的出资比例分别是60%、20%、20%,他们对这辆车就是按份共有,出资比例就是他们各自享有的“份”(即份额)。《物权法》第9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份额是共有人享有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而不是各自所有共有物一部分的比例。甲拥有60%的份额并不意味着甲只有十分之六的汽车,其所有权及于整辆汽车;乙、丙的份额虽然较少,哪怕只有1%,他们的所有权也同样及于整辆汽车。划分份额主要是为了划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范围,避免产生冲突。如甲乙丙三人约定以每10天为一个周期按天数轮流用车,甲6天、乙2天、丙2天。由于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享有自己的份额,所以,《物权法》第101条第一句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例二,甲乙丙三兄弟长大工作后,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大家花钱不分彼此,那么所有家庭成员对整个家庭的财产就是共同共有。简单地说,共同共有就是不分份额地共有。《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产生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既有法律规定的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和继承关系等,这种关系的共同共有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也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和同学关系等,这种关系的共同共有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与按份共有不同,共同共有中不存在份额,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论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有多大,如何使用共有财产由大家一起约定。由于没有份额,共同共有人无法转让其共有财产;且在共同共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一般也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例二中,除非大家决定分家,否则甲乙丙不能要求分割家庭财产。在法定的共同共有中,共同关系决定着共同共有的存废。如,夫妻一旦离婚,夫妻共同关系消灭,财产的共同共有同时消灭。而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存有共同关系,则其对按份共有的存废不具有决定作用。如例二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办了一个家族式企业,对企业形成按份共有。父母去世后,兄弟们决定分家,那么对于原来的家庭来说,家庭共同关系消灭,原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消灭;但是分家不会消灭企业财产的按份共有,除非兄弟们一致决定解散企业、分割财产。 31、共有人如何行使所有权? 几个人共有一样东西,怎么用、怎么处分自然应当互相商量。对此,《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的大多数条文都强调了约定优先的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时,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8条亦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两条的后半段均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或负担管理费用的法定方式。例一中,甲乙丙三人可以约定由丙一个人用,尽管丙的份额最少;如果车坏了,也由丙负责修。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般按照份额使用;车坏了需要1500元修车,则由甲出750元、乙出450元、丙出300元。如果甲乙丙三人对这辆车是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般来说,谁要用谁就用,当大家都要用时就互相商量;修车的钱由三个人共同负担,一般来说就是均摊。 在按份共有中,管理和使用共有物原则上应按照拥有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例一中,根据甲乙丙的份额,如何使用应根据甲的意见;如果三人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大致相同,且在休息的时间用车较多,那么甲就不能规定休息日自己用,工作日乙丙用,因为这样损害了乙丙的利益。通过多数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保证利益与份额相当:甲可以规定每10个休息日里,甲用6个,乙丙各用2个。 如果甲乙丙三人决定转让这辆车,有人出价8万元,甲的好友出价7万元,决定卖给谁时就不能只听甲的了,必须甲和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或三人一起决定才行。因为,《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2、在什么情况下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对这一问题,首先要尊重共有人的约定。如果共有人约定了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也应当按照约定。第99条第一句前半段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当然,共有人也可以经协商后改变原来不得分割的约定。 例一中,假设甲乙丙三人约定不得分割汽车。某一天,乙的妻子查出重病住进医院,急需1万元的治疗费用;而乙除了这辆车外没有其它的钱。此时,乙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为,第98条第一句还规定了“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这是突破约定优先原则的一个例外。什么是“重大理由”,则要视情而定。如例一中,丙因为欠债被人起诉到法院,除了车以外没有其它财产,丙可以以此为“重大理由”请求分割财产。 例一中,如果甲乙丙三人没有就分割汽车作出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约定“需要分割汽车时可以分割”),那么,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这是按份共有的情形。如果甲乙丙三人对汽车是共同共有,那么,当任何一人有重大理由时也可以请求分割。第99条第一句后半段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此处的“共有的基础丧失”主要是指共同关系消灭,如夫妻离婚、分家等。 例一中,如果甲乙丙三人刚把汽车买回来没多久,丙就因出现重大理由请求分割汽车,结果卖车时作为旧车只卖了8万元,那么对于甲乙的损失,丙应当给予补偿。第99条最后一句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33、共有人如何分割其共有财产? 例一中,如果甲乙丙三人决定分割汽车,可以按照他们约定的方式进行。第100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但是,如果甲乙丙三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协议时,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一是把汽车交给拍卖行拍卖,然后三人按份额分割价款;二是直接就把车卖了,然后分割价款;三是把汽车给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然后由该人将超过其应得的份额以金钱的形式补偿给其他两人,如汽车折旧后值5万元,甲得到这辆车,应分别给乙丙1万元。这是《物权法》第100条第一款为共有人提供的选择,即“达不成协议,……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是指根据物本来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愿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在例一中,汽车就属于难以分割的财产。再如,夫妻共有一套四个房间的住房,离婚后可以分割为每人两间,但是双方都不愿意继续住在一起,因此也难以分割。有的财产分割后会减损价值,也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对由几台不同机床组成的一套生产经营设备分割,每人分得一台或几台,虽然机床本身的价值仍然存在,但其作为成套生产经营设备的价值已经减损掉了。 如果共有的是易于分割的财产,那么就可以按照份额(按份共有)或是平均(共同共有)分成几份进行实物分割,每人一份。比如,两个人按3:2的比例共有100吨大米,那么可以将其分成60吨和40吨两份。对此,第100条第一款规定:“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共有人在分割共有物时,往往不知道或不能发现共有物在质量上或权属等方面有什么问题,即所谓的瑕疵。那么,如果某位共有人分得了有瑕疵的共有物,显然就吃了亏。所以,基于公平的考虑,第100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比如,甲乙两人各出2000元买了一台电视,后来经协议分割,甲取得了电视的单独所有权,并补偿乙2000元;后来发现该电视是赃物,被所有人追回,那么乙应当分担这一损失,向甲返还2000元,即甲乙各损失2000元。 34、什么是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一中,如果乙打算转让其对汽车的共有份额,非共有人丁出价1.5万元,丙也出价1.5万元,那么乙应该卖给丙。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丙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非共有人丁)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如果丁出价1.6万元,而丙只出价1.5万元,那么乙可以把份额卖给丁,因为两个人的条件不同等,丁的条件比丙优惠。 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一是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如果乙把他的份额卖给甲,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甲也是共有人。二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共有人提出的条件必须与非共有人一样,包括价格条件和其它条件。比如,对于乙的份额,丁出价1.5万元,立即给钱;丙也出价1.5万元,但是要过一周才给钱。那么,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他的条件与丁不同等。再如,乙为了感谢戊的帮助,将其价值1.5万元的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便宜卖给戊;那么,丙想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就必须出价1.5万元,而不是1万元,因为乙出价便宜的原因是为了答谢戊。三是其他共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表明其优先购买的意思。相应的,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当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防止其他共有人犹犹豫豫、久拖不决,以至延误交易。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作任何表示,则意味着放弃优先购买权,出让人可以将其份额卖给非共有人。 35、共有人如何享有和承担共有财产上的债权和债务?什么是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几个人共有财产,很可能就会发生债权债务的问题。如,例一中,车坏了,甲乙丙要一起出修车的钱;他们把汽车租给别人,就要收租钱。再如(例三),戊己庚三人各出资4万元、3万元、3万元办了一个合伙企业A,赊卖了10万元的货物给B企业,对B企业享有10万元的债权;欠C企业10万元的货款,对C企业承担10万元的债务。对于发生在共有财产上的债权和债务,应当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三中,戊己庚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要求B企业偿还10万元的货款,B企业不得拒绝;B企业只要向戊己庚中的任何一人偿付了10万元,就算履行了债务。戊己庚对B企业享有的这种债权,就是连带债权。对于欠C企业的钱,如果A企业本身已无钱可还,那么C企业可以要求戊己庚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两人或全体偿还10万元,戊己庚不得拒绝;如果戊向C企业偿还了10万元,他可以根据份额要求己和庚各偿付他3万元,由大家按照份额一起负担债务。戊己庚对C企业所承担的这种义务,就是连带债务。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这一规定有两个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有限合伙的情形。二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如例一中,甲乙丙修车欠了修车人丁1000元钱,如果丁知道甲乙丙三人一起买车是各出份钱,那么,甲乙丙就不用对丁承担连带债务。 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还是应当尊重共有人的约定。例三中,如果戊已庚已经约定由戊一个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那么戊在偿付C企业的欠款后不得向己和庚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戊在偿还C企业的欠款后,可以根据份额向己和庚追偿。第102条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