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对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处罚

时间:2012-08-25 08:45来源:孔军 作者:巴山野草 中国法律网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对比一下不定期租赁 。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 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