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夜话(六十一) 物权法夜话(六十二)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1条)。根据此条,拾得人在保管过程中轻过失免责。需注意的是,拾得人构成无因管理时,其为轻过失免责,此时为他主占有。如果是自主占有,以侵夺为目的的占有,则构成侵权行为,不能以轻过失为由,请求对毁损、灭失免责。 物权法夜话(六十三) 其一,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人。 物权法夜话(六十四) 准格言: 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抛弃是法律行为; 物权法夜话(六十五) 物权优于债权;债权亦可优于物权。 物权法夜话(六十六) 关于用益物权的几句话: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也可以是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物权法夜话(六十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17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关键是“他物”中,还包括动产。我国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实行种类固定和内容固定(5条)。就《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及六种土地以外的用益物权(特许物权)。这十种用益物权都不是动产用益物权,即《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物权。《物权法》117条中的“动产”,只是给将来的特别法留下“口子”,地役权人。即留下立法发展的空间。在特别法出台之前,创设动产的“用益物权”是无效的。比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用自己的汽车给乙创设用益物权,因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无效。不符合此法律要件,但符合彼法律要件时,可以按彼法律要件生效。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不发生用益物权的效力,但乙的承租权(对汽车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为债权是生效的。 物权法夜话(六十八)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122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123条)。这两个条文规定了六种土地以外的用益物权(也有人称为准用益物权),这六种是: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这些物权须经行政特许才能设立,因此又称为“特许物权”。 物权法夜话(六十九) 很多同学问: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必是不动产吗?房屋承租人不也是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吗?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虽不以不动产为限,但在特别法规定动产用益物权之前,用益物权应当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原则上要登记的。承租人承租了房屋,他的承租权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是债权。所谓承租权的物权化倾向,是指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够对抗第三人。承租了动产,承租权也是债权。承租权可以称为用益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对动产也可以成立用益物权。 物权法夜话(七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此项区分,是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