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 时间:2010-01-28 09:59 作者: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本省经济秩序,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和(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地人民法院;公司的破产案件由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依照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工资管理和的法律、法规,保障破产公司的待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二章 第五条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清理。 第六条 债权人、债务人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说明其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说明公司亏损的情况,并且提供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坚持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九条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并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司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的其他必须中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和 解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后及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清理其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