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房产税 国家规定

时间:2013-03-06 17:34来源:久古gg 作者:医武易食 中国法律网

  【 】导读: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五项措施,其中明确确定了房产税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措施有:

  1、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制定并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2、严格执行限购,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3、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4、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5、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各方人士对房产税扩大的试点范围有颇多猜测,其中湖南、湖北、广东等地的多个城市都被传出纳入了试点范围。不过,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上月公开表示,国税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范围,但目前要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还有难度。

  国务院总理在财政部调研时表示,从中长期看,有两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要认真研究。其一就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逐步建立起覆盖住房交易、保有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这一表态当时被一些分析人士解读为,近期内难以推出房产税试点。

    从沪、渝两地的试点实践来看,效应初显但并非房价“杀手锏”。郑州主要针对新购房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0、4%、0、6%两档。重庆则偏重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以及新购高档商品房征收,税率为0、5%~1、2%。2012年,郑州税务部门对20、8万套住房完成了房产税征免认定,其中应税住房约3、7万套。重庆方面,试点启动后10个月内主城区确定应税住房8563套,征收金额超过9000万元。

  目前尚不清楚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何时启动,具体模式也未知。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表示,据其了解,有6~8个城市在做试点储备,他个人认为不会局限于郑州、重庆模式,且会涉及存量房。

  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范围有哪些呢?让我们共同期待国家政府的下次公布。

  知识拓展: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如需了解更多的相关内容,小编推荐: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