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依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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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根据我国
我国的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对比一下相邻关系。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物权的民法保护。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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