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张三(原告)与李四王五(被告,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意向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共同拥有的房屋以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在意向合同签字后6天内,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意向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违约方应按房屋转让总价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当天支付2万元购房定金。然而,两被告却迟迟不愿与原告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2012年3月31日,原告主动约被告要求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两被告的违约责任。 两被告辩称之所以不愿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是因为原以为房子是没有营业税的,后来经查询得知该房领取证照未满5年,需要另外缴纳元的营业税,自己不清楚,中介公司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要求该营业税由原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违约行为成立,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合同一旦签订就应当履行,否则有违契约精神,当事人不能将签合同的行为当做儿戏,应当慎重。对于自己没有把握的合同不要贸然签字,最好请律师审核之后再签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