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税收制度 第一节 中国税制概述
一、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8个税种,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 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7)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二、税收立法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法或税收规章制度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现行28个税种的立法情况如下: 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税法有3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条例。 2由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有20个:(1)增值税条例;(2)消费税条例;(3)营业税条例;(4)关税条例;(5)资源税条例;(6)企业所得税条例;(7)房产税条例;(8)城市房地产税条例;(9)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10)耕地占用税条例;(11)契税条例;(12)车船使用税条例;(13)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14)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15)印花税条例;(16)土地增值税条例;(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18)屠宰税条例;(19)筵席税条例;(20)车辆购置税条例。 3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2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由财政部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9个:(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5)资源税;(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7)印花税;(8)土地增值税;(9)契税。 5由海关总署发布的税种有1个:船舶吨税。公布实施细则的有2个:关税;船舶吨税。 6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税种有12个:(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车船使用税;(4)车船使用牌照税;(5)耕地占用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8)屠宰税;(9)筵席税;(10)农业税;(11)牧业税;(12)农业特产税。 此外,税法立法中税收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国务院发布实施细则。 2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发布。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三、税收管辖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14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4)中央与地方联营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7)铁道、金融保险等行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建税;(8)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利息所得税;(11)车辆购置税;(12)中央税和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3)出口退税;(14)集贸、个体税收。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22个: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地方企业所得税;(4)资源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耕地占用税;(9)车船使用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4)契税;(15)屠宰税;(16)筵席税;(17)土地增值税;(18)农业税;(19)农业特产税;(20)牧业税;(21)按地方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22)集贸、个体税收。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6个: (1)农业税;(2)农业特产税;(3)牧业税;(4)农(牧)业税附加;(5)耕地占用税;(6)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4个: (1)关税;(2)船舶吨税;(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四、涉外税收 现行税收制度中,适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和个人的税种有17个: (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6)个人所得税;(7)资源税;(8)土地增值税;(9)城市房地产税;(10)车船使用牌照税;(11)车辆购置税;(12)印花税;(13)契税;(14)屠宰税;(15)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16)牧业税;(17)船舶吨税。
第二节 流转税制度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税收收入占中国税收总额的40%左右。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6)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 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中国增值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税率为17%;一档税率为13%。另外,出口货物税率为0%。具体税率如下: 1适用13%税率的税目: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2适用17%税率的税目:除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和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0%税率的税目:纳税人出口货物。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即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征收率计税。具体征收率为6%和4%. 适用6%征收率的纳税人为:(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4%征收率的纳税人为:(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2)寄售商店代销寄销物品;(3)典当业销售死当商品;(4)销售旧货;(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进口消费税+关税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设有11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标准。具体税率如下: 1烟。(1)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为45%, 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2)雪茄烟,税率25%; (3)烟丝,税率30%. 2酒和酒精。(1)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5%; (2)薯类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15%;(3)黄酒,税额240元/吨;(4)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税额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5)其他酒,税率10%;(6)酒精,税率5%. 3化妆品,税率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8%.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10%. 6鞭炮、焰火,税率15%. 7汽油。(1)无铅汽油,税额02元/升;(2)含铅汽油,税额028元/升。 8柴油,税额01元/升。 9汽车轮胎,税率10%. 10摩托车,税率10%. 11小汽车。(1)小轿车。按气缸容量2200毫升、1000毫升分为8%、5%和3%三档税率;(2)越野车,按气缸容量2400毫升分为5%和3%二档税率;(3)小型客车,按气缸容量2000毫升分为5%和3%二档税率。 (三)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计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税征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白酒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营业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除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消费行为外,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共设有9个税目,采取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3金融保险业,税率8%; 4娱乐业,税率5%~2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部分娱乐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四、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关税是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和中国准许进境的物品的所有人。 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由采购人缴纳进口关税。 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以委托企业为纳税人、外贸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进口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其纳税人为物品的所有人、收件人或代理人。 (二)税目和税率 关税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贸易实施情况,可以实行特别关税税率和报复性关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1)、(2)、(3)款所列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5)暂定税率。根据国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的一种进口关税税率。适用原则是: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6)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上述(1)至(5)款的执行。 (7)特别关税税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倒贴、保障措施的,其关税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国反倾销条例、反倒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报复性关税税率。对违反与中国签订或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或相关协定,对中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对其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制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2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中国出口关税税目2002年为36个,税率分别为20%、25%、30%、40%和50%5档税率。对其中23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行税率,其中,有16个税目适用零税率,对其余7个税目,税率分别为5%、7%、10%和20%. 3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2002年,行李和邮递物品按不同商品分为10%、20%和50%三档税率。其中,烟酒,税率50%;纺织品及其他制成品、电器用具、化妆品、照相机、自行车、手表及其配件、附件、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税率20%;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他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物品,税率10%. 4关税税率的适用。 (1)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4)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以来,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关税税目税率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降低。2002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由上年153%降至12%,降幅达216%;在7316个税目中,有5332个税目的税率下调,降幅面达73%.中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调为11%, 2004年,中国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降为104%.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进口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买方实付和应付价款总额,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 进口货物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税法规定,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扣除税法规定的销售利润、一般费用、支付的佣金、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等项目后的余额。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运入境内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以租赁方式的进口货物,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以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材料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及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材料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计税方法 关税的计税方法是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或货物数量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征收。计税公式为: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行李和邮递物品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进口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五、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占有和使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资源税是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盐、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税目和税额标准如下: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税额标准为8元/吨~30元/吨。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税额标准为2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指开采的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税额标准为05元/吨~20元/吨、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标准为2元/吨~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标准为04元/吨~30元/吨。 7盐。分为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的税额标准为10元/吨~60元/吨,液体盐为2元/吨~10元/吨。具体税额为:北方海盐,税额为25元/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税额为12元/吨。液体盐,税额为3元/吨。 (三)计税方法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1销售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自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3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收购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六、农业税 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现行的农业税是1958年6月3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农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各类经济组织、农场、林场、养殖场、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寺庙、农民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的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2种植薯类作物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3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耕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 4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等农业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税率 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并分级规定平均税率。 1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目前实际执行的农业税率平均税率为88%。但近年来农业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一直不超过25%. 2国务院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的平均税率:新疆为13%;甘肃、宁夏、青海为135%;广西、贵州、云南、陕西为1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安徽、福建、河南为15%;江西、广东为155%;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为16%;上海为17%,辽宁为18%,吉林为185%,黑龙江为19%,西藏自治区自定。45年来,上述平均税率已在执行中陆续调整。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农业税税率。 4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规定所属县、自治县、市的农业税税率。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地区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四)计税方法 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单位平均年产量×适用税率×单位计税价格 七、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是1994年1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不包括烟叶、牲畜产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确定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 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 (1)烟叶产品。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20%. (2)园艺产品。生产毛茶7%,收购毛茶1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税率12%;其他水果、干果,税率10%;果用瓜、蚕茧,税率8%. (3)水产品。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税率8%;收购水产品,税率5%. (4) 林木产品。原木、原竹,税率8%;生漆、天然树脂,税率10%. (5) 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税率10%. (6)食用菌。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税率8%. (7)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生产贵重食品,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税率25%. 2地方自定税率。 各地对全国统一税目以外的农业特产品,可以在5%~20%的幅度税率内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目前,各地普遍征收的税目有药材、花卉、苗木等,税率在5%~10%左右。此外,各地对本地的特有山林产品如野菜、野果、笋、甘蔗、荆条、麻、棕,水产品如珍珠、蛇、蝎、水貂、牛蛙等也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计税方法 农业特产税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主管征收机关按其应税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规定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优惠税率。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如下: (1)烟叶,税率20%; (2)毛茶、果品、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天然树脂、食用菌、花卉,税率8%; (3)牲畜产品,猪皮暂停征税;牛皮和羊皮税率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税率10%; (4)天然橡胶,税率5%; (5)贵重食品,税率12%; (6)省级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7)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2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农业特产税后的农业税政策。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是否取消农业特产税,各省级政府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征收牧业税的省、区继续对羊、牛等牲畜产品收入征收牧业税。 (2)税率的确定。水果、干果、茶青、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收入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的税率,按照省级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个别省区的原木、药材、经济林苗木、天然橡胶等品目收入,原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低于当地农业税税率的,仍按原税率征收农业税。是否随正税征收20%的附加,由省级政府确定,但正税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应低于原农业特产税(含附加)的负担水平。 (3)计税收入。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滩涂、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考虑到农业特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计税收入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对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采伐量从低确定计税收入。 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按其销售量确定计税收入。具体品目的计税收入,由省级政府确定。 (4)减免税。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统一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 (5)征收办法。农业特产品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一般采取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过去一直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改为由生产和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仍可沿用原有的代扣代缴办法。 八、牧业税 牧业税是对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牧业税征收办法。开征牧业税的有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四川7个省、自治区。 (一)纳税人 牧业税的纳税人为在牧区、半农业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农牧民、牧业专业户,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集体农牧场以及有牧业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牧业税的征收范围为牧养马、牛、羊、骆驼、驴、骡等牲畜。计税依据为从事牧业生产取得的总收入或牧养的应税牲畜数量。 (二)税率 牧业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四川省按地区划分,税率规定为2%、25%和3%。陕西省规定,纳税单位牲畜折合满50只绵羊价格的,按2%征税;对个体户牲畜折合满5只绵羊价格的,按25%征税。 2定额税率。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实行定额税率。(1)牛。新疆、甘肃、内蒙古每头5元/年;青海每头3元/年;新疆奶牛每头25元/年;(2)马。新疆、甘肃、内蒙古每匹5元/年;青海每匹4元/年;(3)骆驼。新疆、甘肃每峰5元/年;青海每峰4元/年;内蒙古每峰2元/年;(4)绵羊。新疆、甘肃每只2元/年;内蒙古、宁夏、青海每只1元/年;(5)山羊。内蒙古、甘肃、新疆、宁夏、青海每只1元/年。 (三)计税方法 牧业税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分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如下: 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畜牧业总收入×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牲畜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第三节 所得税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二)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四)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扣除不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扣除限额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企业,视同外资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税率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合计税率为33%.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关联的,按20%的税率征税。 (四)计税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公式为: 1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支付的款项×适用税率 3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居民和非居民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个人所得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纳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3转让境内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从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税目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税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总额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附加减除费用为每月3200元。具体税率为: (1)月应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4)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税率20%; (5)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税率25%; (6)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30%; (7)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35%; (8)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40%; (9)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5%.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级超额累进税率为: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税率5%; (2)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税率10%; (3)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20%; (4)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30%; (5)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35%.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其中,对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 稿酬所得,按其应纳税额减征30%. 4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各项所得的计税公式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经营月数×800元×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和稿酬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1-20%) 〕×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一次应税收入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1-20%) 〕×30% 超过5万元的部分,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1-20%) 〕×40% 5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第四节 财产税制度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拥有或使用房产按其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没有确定和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二)税率 房产税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根据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也分为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损耗后的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三)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 额=房产原值× (1-10%至30%) ×适用税率(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二、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纳税人包括房屋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 目前,该税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而且仅对房产征税。港、澳、台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及个人也缴纳此税。 (二)税率 城市房地产税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分为两种。 1按房价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2%. 2按照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8%. (三)计税方法 城市房地税按房价或租金收入计税。 1按房价征税的计税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价×适用税率(12%) 2按房屋租金收入的计税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8%)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镇范围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如下:大城市每年05元~10元;中等城市每年04元~8元;小城市每年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2元~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幅度,并对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适当调低。发达地区调高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四、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各种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车船使用税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二)税额标准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税额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两类。 1车辆年税额标准。乘人汽车每辆60元~320元;载货汽车每净吨位16元~60元;摩托车每辆20元~80元;非机动车每辆12元~32元。具体的税额标准由各地在此幅度内确定。 2船舶年税额标准。机动船每净吨位12元~5元;非机动船每载重吨位06元~14元。 (三)计税方法 车船使用税按车辆数量或净吨位和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以及适用的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1车辆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或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2船舶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使用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是1951年9月20日由原政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和个人。缴纳吨税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不征此税。 (二)税额标准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分为车辆税额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两类。 1车辆年税额标准:乘人汽车每辆60元~320元;载货汽车每净吨位16元~60元;摩托车每辆20元~80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年12元~32元。由各地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税额标准。 2船舶年税额标准:机动船每净吨位12元~44元;非机动船每载重吨位06元~14元。 (三)计税方法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车辆、数量或净吨位和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以及适用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1车辆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或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2船舶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六、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三)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一次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 1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契税是1997年7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受让、购置、受赠、交换土地权属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和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以预购或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目前上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3%的税率;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4%的税率;吉林省对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实行3%和4%的税率。 (三)计税方法 契税按照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3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价格的差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八、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上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也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休闲地、草田轮作地。 (二)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10元;人均耕地在1亩~2亩的地区,16元~8元;人均耕地在2亩~3亩的地区,13元~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5元。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在50%幅度内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财政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9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辖县(市)的适用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率标准计征,实行一次性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九、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船舶吨税是1952年9月29日由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二)税额标准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 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 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 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 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 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 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三)计税方法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第五节 行为税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城建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适用税率7%;县城、建制镇税率5%; 其他地区为1%. (三)计税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印花税是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分别为:各类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营业账簿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 印花税按不同的应税凭证,确定税目和税率。 1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承包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计税,税率为03‰.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账簿分别按加工承揽收入、收取费用、运输费用和所载金额计税,税率为05‰. 3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分别按租赁金额、保险费收入和仓储保管费用计税,税率为1‰. 4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计税,税率为005‰. 5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税率为每件5元。 6股票交易,按成交价格计税,税率为4‰. (B股为3‰) (三)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或者凭证数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或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税额标准(5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从2000年1月1日起,该税暂停征收。 (一)纳税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二)税目和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两大类。税率按单位工程分别确定。 1基本建设项目的税率 (1)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税率0%. (2)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条件制约的项目投资,税率为5%. (3)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税率30%. (4)一般的其他项目,税率15%. 2更新改造项目的税率 (1)国家急需发展项目投资,税率0%. (2)其他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税率10%. (三)计税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完成投资额×适用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的地价款、开发成本和各项费用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税率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三)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和适用税率计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 (增值额×30%+增值额×40%+增值额×50%+增值额×60%) 五、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屠宰、收购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屠宰税是1950年12月19日由原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该税的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屠宰税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 屠宰税的纳税人是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凡在屠宰环节缴税的,在收购环节不再缴税。屠宰税的应税牲畜包括猪、牛、羊、马、骡、驴、骆驼等7种牲畜。各地普遍征收屠宰税的是猪、牛、羊3种牲畜。 (二)税率 屠宰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具体税率和税额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1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一般为3%,如青海、山西、内蒙古等。 2实行定额计征的,各地税额标准差别较大。如猪、牛、羊的税额标准,山东规定为每头10元、20元、2元;湖南规定为每头12元、20元、10元;北京规定为每头4元、6元、1元;上海规定为每头6元、8元、4元。 3实行从价与定额两种税率并用。如四川省规定,收购应税牲畜的,从价计征,税率为3%;屠宰应税牲畜从量计征,每头猪、牛、羊的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6元和1元。 (三)计税方法 屠宰税分从价依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计征。计税公式为: 1应纳税额=销售价格或收购价格×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屠宰应税牲畜头数×税额标准 六、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筵席税是1988年9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实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务院下放此税的管理权限,目前仅辽宁征收此税,收入极少。 (一)纳税人 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缴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各地在一次筵席支付金额200元~500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起征点。辽宁省规定为400元;内蒙古规定为300元。 筵席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为15%~20%。辽宁和内蒙古均规定为15%. (三)计税方法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筵席支付金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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