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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国率先试点在国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_劳动保障_商都网法

时间:2011-05-27 16: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今后,国有企业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先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10月19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将争议化解在企业,江西省将在全国率先试点在大中型国有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可在企业调解。

  10家国有大型企业率先试点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据了解,江西省人社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家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每个设区市选择2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应是具有代表性且影响较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同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需健全,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和一定数量的调解人员。

    江西省探索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建立多层次、立体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试点企业各级调解委员会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还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作为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解、劳动法律宣传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休息、休假等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可在企业调解

    企业调解中心是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专门办事机构。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可在企业调解中心调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人被侵害之日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口头调解主要调解简单争议、个体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调解中心当即启动调解程序,争取当日调解完成。

    书面调解主要调解复杂争议、疑难争议和集体争议。接到书面申请后,调解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愿意调解的,在征询意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调解通知书》并送达调解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在征询意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调解通知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调解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十二个工作日内应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可延长三个工作日,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意见书》并指导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根据调解意见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自愿,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文书。(邓小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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