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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问题的多维思考

时间:2012-01-05 13:34来源:水手 作者:袁新明 中国法律网

  流浪者按:这是本人在昨天举办的“医疗纠纷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我事后根据回忆整理成文,并有所增删。对这一问题,我基本没研究,只是身置会场,略有感受。有外行话,请读者谅解。

  各位同学、各位同仁:

  我们的会议马上就要结束了。结束前,我想利用主持人的便利,讲几点感想。

  各位,生老病死,人生之四端。生给人们以喜、以乐,老给人们以愁、以忧,病给人们以苦、痛,死给人们以哀、以伤。人皆怕死,也畏病痛,但人来到世间,不得不面对之。因此,也不得不面对医患关系,不论是和谐的,还是纷争的。近八年来,因种种原因,我不得不经常出入于医院,对此很有感受,也有苦难言。今天早上之所以迟到,原因就是去了医院。昨晚向徐老师请假时,我有意隐去了这一层原因,以免他担心。

  刻下,医患纠纷已然成为我国最引人注目的民事纠纷之一,今天一上午各位专家从实证、制度、鉴定、取证等多视角对医患关系、医患纠纷及其解决做出了总结和反思。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会从这些发言和评论中获益良多,自然,对我本人也启发良多。我想借此机会,提出从多视角、多维度对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进行思考的问题。

  首先,从医者视角反思:我们究竟对医院、医生报以道德期待还是规范期待?“医者父母心”,这是长期以来,我们对医生和医院的期待。它也典型地反映了我们的文化传统对医生和医院的道德期待。“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是当代国民对医生的崇高评价;“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这一我们这代人耳熟能详的口号,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着对医生的道德期待。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当今中国绝大多数医院实行自负盈亏,政府拨款已然不存(除个别特殊医院外),于是不得不面对“医者功利心”的问题。越是杏林高手,越被医院绑在功利的战车上。在这种背景下,患者仅仅对医生、医院以“父母心”来要求,是不是不合时宜?其实我遇到过很多医生,知名的不知名的都有,他们知道我的职业身份,不时给我这样讲:我们做医生的,前脚在医院,后脚可能在法院;前脚在病房,后脚可能在班房。在医生、医院已经不是靠道德,而是靠功利扩展其事业的情形下,制度究竟如何跟进?理念究竟如何更改?我想,这或许是我们思考问题的重要一维。

  其次,从患者视角反思:“医闹”现象,究竟是理性选择,还是非理性选择?方才,多位报告人和评论人谈到“医闹”这个词,说的是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这和我国其他纠纷领域的情况相类似。我刚才注意到魏律师,当然还有很多报告人、评议人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当事人的非理性。对当事人而言,“医闹”究竟是“非理性的选择”还是“理性的度量”?我认为,这不过是患者及其家属们面对非理性制度的理性选择,而不是什么非理性选择,换言之,是患者对非理性制度的理性回应。各位知道,理性既有哲学意义上的,也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我这里宁愿取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概念。这种理性,不过是一种成本和效益关系的权衡问题。相信绝大多数患者,这样的利害权衡能力还会有吧?当患者选择“医闹”的方式进行博弈,能够以支出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效益和利益的情形下,他为什么拒绝选择“医闹”呢?他为什么一定要依循你法学家的法律理性,钻入法律套子,以高昂的成本,换取更小的收益呢?

  再次,从医疗制度视角反思:医院,究竟是“人民医院”还是“契约医院”?医院定位是医疗制度的一个方面,但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大家知道,我国所有的公立医院,都被号称是“人民医院”。与此同时,各位也会发现一种十分有趣的现象:在我国,凡是号称‘人民’的所在,譬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医院”、“人民邮电”等等,反倒经常是和人民很对立的所在。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这种矛盾、甚至对立愈趋严重。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没做过专门研究,不知道诸位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我想,如果国家不允许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如果不赋予医院和患者一种基本的契约关系,而仍强调道德期待上的“人民医院为人民”,如果医院之间不能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而一任公立医院垄断……那么,这种医疗制度,就不可能营造、构建一种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的制度机制。所以,与其说“人民医院”,不如以契约来界定“医院”和“人民”的关系,真正使医院纳入制度体系。当然,究竟什么是制度,这又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现在准备写的五卷本《制度的法理》,就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这里不予多谈。

  第四,从司法制度视角反思:司法活动,究竟是“平息矛盾”还是“判断是非”?十多年前,我在对中西司法制度做简单比较时,用了“判断是非和平息矛盾”这个结论,强调现代司法在判断是非基础之上解决矛盾,而古典中国司法不太关注是非曲直,不论运用何种方法,只要能够平息矛盾即可。这种情形,被沿用至今。在当今我国的司法活动中,特别是王胜俊首席大法官以来,这种情形更甚。大调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等都应运而兴。在法院,所谓“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这句据说由当年浙江某法院院长首创的“司法经”,在法院系统颇有市场,我多次听到法院法官大谈“摆平就事水平”的道理。在这种理念下,什么判断是非,以及和判断是非紧密相关的法律方法,就不可能获得法院和法官的青睐,法官的判断权变成了协调权,司法裁判和行政调解没什么两样。这一切,正像方才李法官所言,既引致了司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权威危机,也影响了司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和效果。因之,如何真正建立起以判断是非为前提的司法制度,对医疗纠纷的权威解决而言,自是非同小可的问题。

  最后,从行政制度视角反思:我国的行政,究竟是权力缺席还是权力冲突?在第一阶段的讨论中,卫生部龚处长对我国卫生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能究竟是什么,是患者人权保障,医政管理还是协调医患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似乎规定了很多职能,但具体实施起来,却是顾此失彼,难以兼顾。这让我很有感触!这种情况,似乎是权力冲突问题,但在我看来,是典型的行政权缺席问题。也是在十多年前,我著文反思了我国“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的关系问题。至今,这种情形依然严重地存在,特别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力定位问题上,重重叠叠的法律法规,构织了百衲衣般的权力体系,但权力一旦启动,又难以真正操作。各位,这在实质上不是权力缺席吗?权力缺席,一方面为滥用权力提供了口实,另一方面,也为权力推诿、行政不作为创造了方便。凡此种种,或使行政面对医患纠纷而无所作为,或使其面对医患纠纷又无所不为。究竟无为还是有为,仅仅取决于利益需要或政治需要,而不是医患关系的需要。所以,权力冲突一旦成为经常,与其说是权力冲突,不如说是权力缺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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