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筑市场在执行“清单计价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12/02/17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自从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使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迈入了一个更高更新的台阶,特别是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这一规范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使造价行业在建筑市场中的地位得以提高,我们坚信这个规范在今后的应用自从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使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迈入了一个更高更新的台阶,特别是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这一规范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使造价行业在建筑市场中的地位得以提高,我们坚信这个规范在今后的应用中会更加全面、合理、适用。无论规范的怎样完善和合理,但在实际应用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或者是执行者领会的不到位,也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现象。下面将在市场应用规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析,仅供探讨和研究。 1.编制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在规范中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出现一些欠规范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些不具备编制清单条件或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做这项工作,这会给清单计价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 1.1 规范[条文]3.1.1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例如:有些工程造价机构没有专职精装修造价师或造价员,接到业务后临时借用一些人员,这样从造价水平上来说根本不能保证清单的准确性,或者根本就不从清单的要求出发,不认真的按照工程要求去列清单项目,干脆由其他专业机械的套用固定格式、基价和取费模式进行编制,这样势必造成造价内容与装修工程施工操作实际出入过大,其结果就会给装修工程带来不可弥补的造价损失。 1.2 规范[条文]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的准确)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招标人必须负全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招标人(清单编制人员)为了规避风险,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文件中单独说明一条:“清单中不含但图纸上包含的工程内容,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这个做法表面看来好像合理,但是经过推敲这个说法完全违背了规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只是为推脱自己的责任铺好前路,实属霸王条款,对施工单位的不公平。 1.3 规范[条文]3.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个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项目,比如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在工程量清单中应该显示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的项目编码应为0,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的项目编码应为0,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的项目编码应为0,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而现实中常常出现第一至第三个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是相同的,势必造成给人一种重项的感觉。 1.4 规范[条文]3.2.6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在使用规范的要求中,为了对所有施工单位的公平性,明确说明有几项不能改动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违背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随意设置计量单位。例如门窗木贴脸的计量单位规定中的规定以“㎡”改为“m”。 1.5 规范[条文]3.2.7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如果描述有误或描述不清势必给投标单位造成组价的难度。例如某工程中,工程项目编码为:“0”,项目名称为:“铝合金电动伸缩门”,项目特征描述“空白”,而计量单位为“樘”,工程数量为“1”,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又没组织现场勘察,也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说明,这让施工单位如何报价,即便是投标时报了价,也会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引起意见的不一致最后导致结算纠纷。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