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宁波广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曾先后三次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9日起由该公司将被告派遣至原告公司工作,派遣期间工资由宁波广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最后一份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10月 17日至2008年10月16日。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你看劳动。被告进人原告单位任操作工,月岗位工资为960元,你知道受贿罪辩护技巧。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17日。被告在职期间双休日加班179小时,平时延时加班171小时。劳动合同书。月实际平均工资为1575.68元。原告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2009年6月5日及同年6月8日以被告旷工、散布不良言论和扰乱公司正常生产为由向其出具4份处罚通知,并于同年6月9日书画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莞公司注册流程。该委于2009年9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 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5月31日加班工资256.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4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1.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