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商务部于2008年6月7日发布修订后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7 月 1日起施行,原《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同时废止。 《许可证管理办法》就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出口许可证例外情况的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出口许可证管理中的检查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此规定了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机构: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关于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申请及提交的资料 《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关于出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进行签发。为此,《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算机的出口, 监控化学品的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等的签发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许可证管理办法》还对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成套设备需运出境外项目自用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等情形作出了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许可证局发证范围、各特办发证范围、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范围、指定发证机构发证的货物范围作出了规定。 《许可证管理办法》还确定了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 关于出口许可证例外情况的处理 关于溢装货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溢装货物应当为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即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发证机构在签发此类出口货物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照出口配额数量及批准文件核定的数量签发,并按许可证实际签发数量核扣配额数量,不在出口配额数量或者批准文件核定的数量基础上加上按国际贸易惯例允许的溢装数量签发许可证。 关于对外经援项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关验放凭证的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许可证管理办法》还对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范围,出口货物样品和文化交流或者技术交流需对外提供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等情形作出了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关于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两种情形。对于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对于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发布《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项下“货物贸易禁止与限制法规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