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1年3月1日起调

时间:2012-04-20 02:33来源:邢春 作者:董香枝 中国法律网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经市政府同意,劳动。看着房产交易营业税政策。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7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四、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调整为1040元/月。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