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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时间:2012-04-20 06:45来源:橘風燁 作者:秋叶飘零 中国法律网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劳动。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看看劳动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2004.11.04

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在贵司工作不满两年,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资为2000元每月。该员工2008年10月1日至15日请病假,2008年10月16日至31日正常出勤。该员工2008年10月份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员工的病假工资日工资支付标准应为:2000÷21.75×60%=55.17元;病假日工资扣除数额应为2000÷21.75×(1-60%)=36.78元;病假天数应为:10月6日至10日,10月13日至15日,共计8天;应支付的病假工资合计为:55.17×8=441.36元;应扣除的病假工资合计为:36.78×8=294.24元。
A员工的正常出勤天数应为: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0日至24日,10月27日至31日,共计12日,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正常支付工资,故,A员工10月份正常出勤日工资应为:2000÷21.75×(12+3)=1379.31元。
因此,采取给予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

A10月份工资应为:441.36(病假工资)+1379.31(正常出勤工资)=1820.67元。

采取扣除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

A10月份工资应为:2000-294.24=1705.76元。

采取给予和扣除方法时,在每月实际出勤天数高于或低于21.75时均会有数额上的差异。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明确计算员工病假工资是采取给予还是扣除的方法,明确后应不再改变计算方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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