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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遭遇车祸如何理赔作者:朱烈旗 时间:2012-04-21 查看(4) 评论(0) 癌症患者遭遇车祸如何理赔?
作者:泰和县人民法院 朱烈旗 发布时间:2012-04-16 15:34:59
【案情】 2011年10月,农村居民曾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发现其已患肝癌晚期,曾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于12月6日出院,出院记¼上载明:原发性肝癌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出院后曾某骑摩托车回家,在一岔·上与彭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货车相撞,导致曾某受伤再次被送回医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曾某与货车司机彭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在医院治疗13天后死亡,期间的医疗费用元由彭某支付。曾某死亡后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曾检云车祸后δ见明显脑及其他部λ等器官致命性损伤征象,再根据病历诊断曾检云患有原发性肝癌并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最终认定曾检云死亡原因为原发性肝癌并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及交通事故的外伤等多种因素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双方对后续赔偿费用无法协商,曾某家属将货车司机彭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彭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曾某死亡所导致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分歧】癌症患者遭遇车祸如何理赔?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事故中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受害人的所有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再根据责任划分理赔,因受害人自身疾病占主导原因,可减轻赔偿人的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可由受害人自身承担70%的责任,赔偿义务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外损失的30%。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区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只在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先确定受害人死亡后的死亡损失中30%属于交通事故的损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只有该两部分的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才能按照《道·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进行理赔。结婚协议书范文2011。 【分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劳动。 一是《道·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事故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Χ内予以赔偿。从本条规定来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内赔偿。受害人曾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其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 二是受害人曾某死亡所导致的损失不全是交通事故的损失。受害人曾某因患癌症,且处于晚期,在治疗一个多月无效后出院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治疗19天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交通事故外伤û有致命性因素,主要死亡原因系原发性肝癌转移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即是说交通事故是诱因,加速了曾某的死亡时间。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只是曾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自身疾病才是曾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曾某死亡后损失不应全部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交通事故的损失只能是按次要责任30%来认定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曾某死亡后所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ο金属于死亡后损失,该部分损失的30%才能认定是属于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亡损失。 三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死亡损失纳入交强险先予赔付显失公平。虽然《道·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但从法条和法理上来分析,其指的损失应是指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看着试述法律关系的要素。如果一ζ强调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区分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也包含其中,同样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本案第一种意见是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自身原因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笔者认为û有正确区分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混合导致的损失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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