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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时间:2012-04-21 12:41来源:叶子 作者:咸菜粥 中国法律网

(一)北京市朝阳区A处是拆迁朝阳区B处回迁安置的住房。朝阳区B处原属A某承租单位(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公房,1998年单位根据《中国科学院京区一九九七年度公有住宅出售办法》及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的批复,决定将单位公租住房出售给单位职工,1998年5月26日A某即根据单位要求填写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范本。2001年2月15日该房已登记于A某名下(见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查询信息)。2001年11月15日单位评估了该房的出售价格,在该表的售价栏中,有出售房屋的购买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数*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阳台面积)。A某与张某当时未结婚(2001年2月28日结婚),因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已于1998年就已填写完毕,因此在夫妇工龄中只有A某一人的工龄。张某在结婚后(2002年5月13日)还去朝阳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开出了工龄证明,希望能在原购买住房中加上其工龄,但并未补上其工龄。以上事实及证据都可证明在与张某结婚前,A某已完成购买公有住房的相关手续,并且房屋已由单位转移到A某名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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