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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宣誓不能“敷衍”当事人作者:高永峰 时间:2012-03-23 查看(22) 评论(0)
司法部于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3月2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誓词内容充分体现了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全文130个字,其中提到律师的衣食父母——当事人只有一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区区9个字,简练有余,热情不足。提到“民”两处,一处为“忠于人民”,一处为“执业为民”,这两处的“民”的概念比“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广,属于政治范畴,而非法律术语。因此,不能冒失地将此两处的“民”等同于“当事人”, 一审程序。具体而言,不能简单地说成“忠于当事人”,或者“执业为当事人”。也正因如此,才使得“当事人”在律师执业宣誓誓词中显得分外突兀。
问题是,难道律师业可以独立于当事人而存在,难道律师每一次执业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始?为何在誓词中对律师执业中最重要的“当事人”,却成为了被敷衍的对象?
我所了解的律师,更多地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条。这八字箴言体现的信息的丰富程度,远超过前面提到的九字誓言。如果没有“受人之托”,律师的神圣使命无从谈起,甚至律师的温饱生存都成问题;而如果没有“忠人之事”的职业操守,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且会危及律师个人的美誉度,拖累乃至败坏并不完美、尚待众律师夯实的法律服务市场供求双方的信任指数。我们不否认八字箴言与九字誓言所表达的实质内容并不矛盾,但是,更不能否认,相比九字誓言的公事公办,八字箴言的人情味更浓,更容易让当事人产生被重视、被信任、被服务的客户体验。
特别要强调,“忠人之事”中的“忠”不是律师对所托之事不设底线的“效忠”,不是放弃律师专业判断的“忠诚”,而是勤勉敬业地办案,诚信廉洁地做事。
律师执业有一个特点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认同理解,即所谓的“为坏人说话”。这一点在刑事辩护中尤其突出,也非常容易在某些民愤极大而形成舆论审判之势情形下,成为舆情哗然的二次引爆点。“不能为坏人说话”一度成为政治正确的民意大旗,飘扬在道德的天空下。坊间有关律师队伍的种种不堪传言,寻流上溯,沿途都能看到“不能为坏人说话”的碑铭。毫不夸张地说,律师业要大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营造让律师依法为当事人说话的社会氛围。
再回到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以为在誓词中增加有关当事人的份量,aa制婚姻下载。非常必要,非常吻合律师业的行业特征。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由此推动了律师队伍的壮大和行业的繁荣,也对律师的法律服务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解决好如何更好地服务当事人问题,才能解决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宏大命题。
其实,律师并不缺乏当事人意识,执业宣誓一结束,就要寻找属于自己的当事人,且贯穿其职业生涯始终。那么,既然如此,又何必在执业宣誓的时候如此吝啬对当事人的庄严承诺,用九字誓言敷衍当事人呢?
附誓言全文: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c/2012-03-21/0.shtml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