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自起施行。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自起执行。 二、主要概念解读: (一)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何认定? 1.法律规定:《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解读:有两种解读方式: (1) 职工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2) 职工只要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就可以,不局限于在本单位。 3.向劳动局咨询结果: 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可由企业自行在《管理规章》中规定. (二)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达到年休假条件后,当年度不足整年的按比例折算休假天数,尾数不算。 1.法律规定:《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解读: (1)假设我们先采取上列第(一)条第2(1)款解读的年休假条件(即:职工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例如王先生在甲单位干满了8年,是去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在去年是没有年休假的,到今年7月31日就在乙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了,可以享受年休假,但其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从明年起,王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正常计算。 (2)若采取上列第(一)条第2(2)款解读的年休假条件,则上例王先生由于之前有8年的连续工作经历,则在去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后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计算方式同上。 (三)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此年限如何计算? 1.法律规定:《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解读:此处的"累计工作年限"不局限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不要求是连续工作年限,而是可以合并计算的,即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3.经咨询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工作年限的依据是职工《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须盖章) (四) 当年度重复休假的要用次年度假期抵冲 1.法律规定:《办法》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 解读: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短期化。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五) 企业有权自主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不休视为自已放弃,但一定要有书面证据。 1.法律规定:《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 解读:企业可以充分运用本条规定制订公司的假期管理办法,避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但员工不休的一定要保留其书面放弃声明。 (六) 企业未安排年休假的要支付三倍日工资(含正常上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不含加班费 1.法律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它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 解读:这里界定了两点, (1)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给未休假的员工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 (2)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七)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未休完假的要折算报酬,多休假的不扣回 1.法律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 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解读:要分两种情况: (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按上述方式处理。 假如小王在单位工作了3年,应得到5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单位跟他终止合同,终止时小王在单位度过200个日历天数,但小王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80元,那么他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是:[(200÷365)×5-1]×80元×3=1×240元=24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2) 职工本人离职的,没有明确规定,经咨询劳动部门,争议发生机率不大,企业可不予处理,若发生争议由仲裁认定。 (八)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赔6倍工资(加班费+赔偿金) 1.法律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解读:本条重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假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应当主动、及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保障。 比如说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了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加付赔偿金,那么王先生这时应该得到3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