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2、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应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改变: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变更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5、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终止合同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务派遣:
9、“非全日制”工: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10、经济补偿金(以下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A、劳动者行使“有因解约权”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人员。 C、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D、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E、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况。 11、加班费的仲裁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定义: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加班费的合法控制: A、加班审批制度 B、调休制度 C、特殊工时制度 D、值班制度 E、专业外包 F、计算基数 G、书面拒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