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今的双倍工资128,388.12元。 我于与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被告知期满时可续签,但是期满时凯茨公司不愿与我签订合同,但同时也安排我继续工作。我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总是不了了之,在没有劳动合同的这段时间里,我经常当心被突然解雇,精神上倍受煎熬。因此我请求裁定凯茨公司支付从2008年2月起至今的双倍工资128,388.12 元。 后附近两年的工资收入明细表(详见第16页)、工资说明(详见第17页)、近两年结算分配表。 二、 支付2009年度完成货款回笼的超额奖金1681.57元。 2009年我超额完成了凯茨公司给我下达的各项指标,按公司明文规定的销售奖励政策,我应得货款回笼超额奖1681.568元。(后附货款回笼明细表,详见第14页) 2009年货款回笼总额:860,784.00元,2009年考核指标200,000.00元。 三、 支付从2004年9月至今经济补偿金41,932.41元。 凯茨公司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看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4/263391.html。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随意改变企业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因没能及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而生活拮据,因此我请求裁定解除我与四川凯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从2004年9月至今经济补偿金41,932.41元。 经济补偿计算步骤:看着临时用工合同范本。 (1) 至止在凯茨公司工作时间为三年又四个月,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计算补偿时间为4年,2007年工资总收入.85元,月平均工资4675.99元。补偿金额计算如下所示: 补偿金额:4675.99×4=.96(元) (2) 至止在凯茨公司工作时间为两年又两个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时间为2.5年。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月平均工资:(.69-2000+3991.85)/12=9291.378元。补偿金额计算如下所示: 补偿金额:9291.378×2.5=.45(元) (3) 至经济补偿金额合计: 补偿金额合计.96+.45=.41(元) 后附工资收入明细表。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虽然该50%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但鉴于其与本案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割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敬礼 自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