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年初,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订单急剧下降,约消减80%左右,月亏损500余万元。2009年2月中旬,公司出台了《员工自愿离职要领》,并在职工大会上通告自愿离职补偿基本方案,遭到在场一线工人集体反对。职工要求资方提高离职补偿标准,双方在该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由此引发了员工在场区内聚集、悬挂横幅、高呼口号、围堵日方管理人员办公室等一系列行为。 接到消息后,各级工会、劳动和地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立即采取行动,多方配合,上下联动,经过近一个月的共同努力,该企业的混乱状态得到了有效控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已圆满解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裁员方案绕开工会员工不满“自愿离职” 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为日方独资企业,位于朝阳区望京科技园,所在辖区为东湖地区办事处。该公司于2003年成立,劳资纠纷发生时有员工1048人。 从2008年9月起,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公司订单急剧下降,亏损严重,裁员日程提上桌面。2008年12月,在有关会议上,日方总经理初次表示,要制定有关“离职”的补偿方案与员工协商。最初,作为管理部副部长兼工会主席的中方管理人员参与制定了这个包括他自身在内、涉及811名职工“离职”的方案。但此后,方案制定再没有让中方人员参与。 2009年2月初,在全公司范围的数次会议中,总经理开始“吹风”,职工从会上知道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即将为“自愿离职”提供补偿的想法。 2月20日,公司将《自愿离职实施要领》告知工会委员会。和想象中的具体方案不同,工会委员只看到补偿原则,没有具体数据。当天,工会聘请了有丰富处理劳动争议经验的专家在公司为职工提供咨询,工会委员会在2月23日提交了关于方案的具体意见,提请公司研究。 此前,企业工会也曾建议总经理将方案透明化,以平息职工激动的情绪,总经理却坚信他能够说服职工,并且以“方案一旦公布就不能更改了,所以要等方案确定后再进行公布”为由拒绝了建议。 2月25日下午,公司召开员工大会,由日方总经理公布了离职补偿的方案,并表示职工有自愿选择的权利,可以离职得到补偿,也可以不离职,将来可能会安排到位于密云县的分公司。但是,由于职工对具体补偿方案有不同的理解,在场职工情绪激动,场面混乱。劳动合同短期化。 据知情人介绍,有些职工平时就对工资不满意。一线操作工的月薪一千多元,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几千、上万元工资差距很大。这次补偿金计算下来,有拿三十几万元的,有拿四五万元的,职工心里很不平衡。长期积累的有关住房、升职方面的矛盾,也都爆发出来了。 职工情绪逐渐平稳调解工作稳步进行 朝阳区总工会在接到东湖地区办事处上报的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由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和区劳动纠纷调处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会工作小组,在此后的十几天一直在北京松下电子部品公司现场,指导监督企业工会开展协商工作,并通过工会分会和21个工会小组收集职工诉求,解答相关问题,为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工会在上级的指导参与下,于3月5日召开了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在会上公布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案》(草案),按照工会小组的意见向所有员工进行传达,并将职工的意见收集汇总,通过书面的形式提交资方,进行第一轮平等协商。之后又将与资方协商后的结果通过工会传达给职工。看到替自己说话的各级工会“娘家人”的介入,职工们的情绪平稳了许多,各项调解工作也在争分夺秒、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四天后,企业工会共收集到职工意见66条,区总工会会同市总法援中心、区劳动局专家、专职律师进行了逐条梳理,最终归纳为三个方面九项内容的协商方案,并提出两个原则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方案中所有条款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为依据;二是方案的出台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当天下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了6个小时的沟通,资方最终同意对《职工经济补偿方案》进行重新修订,此外,工会为职工多争取到了1870万元的补偿金。而这部分补偿金正是此次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职工诉求最集中的方面。 3月16日,经过修订的离职经济补偿方案在北京松下部品公司开始分层次公布,同时,区总工会和劳动部门专业律师2人一组深入车间一线,配合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绝大部分职工情绪平稳,接受了这个方案。 至此,各级工会及劳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终于圆满地完成了这次调解任务,用他们的努力避免了一场跨国经营劳资纠纷的冲突升级。 补偿金额高出法定未经工会反遭质疑 此次争议案件和以往许多案件有所不同,在企业效益急剧下滑的事实前提下,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足额补偿金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纠纷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企业单方认为补偿金数额较高,而忽略了与工会、职工的民主协商。对此相关人士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就此案件,设立于朝阳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的朝阳区劳动争议调处中心负责人冯陆宁表示:你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应该说,企业方拿出来的补偿方案确实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不违法,但是他们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工会组织的作用。实际上,所谓自愿离职的补偿方案,就是一种变相裁员。由于企业方认为自己的方案很优惠,职工应该非常欢迎,并未通过工会进行协商,也未经工会在职工中传达、讨论,结果引发了如此激烈的职工行动。” 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市总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恒顺在现场为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职工解答问题时也指出:“在这件事上,企业方存在认识误区。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其实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认为只要补偿高于法律标准就行了,应该通过工会和职工充分民主协商。” 企业也许会因为自己明明给付了超过法定数额的补偿金,却遭到职工激烈反对感到委屈,不过,忽略工会组织的法定意义,忽略与职工协商的民主精神,企业无疑将要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来源:中国劳动法智库 免费咨询热线:400-660-605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