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og_5daf28ddn5p.ht ml 断几根肋骨才能评到十级伤残? 这个标题听起来有点缺德,有朋友会说你怎么不想人点好呢,怎么非要想人家断几根肋骨呢。其实是我在输相关案件时,对我国鉴定不统一让人感叹。我有一当事人,被打断了三根肋骨,为了能鉴定到十级我是煞费苦心也没有帮他评到十级,这样造成经济补偿的减少,我深感无奈。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有以下一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等,还有一些标准由于与本文章无关就不在这里赘述。 上述标准关于肋骨骨折伤残十级的规定是这样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是“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是“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是“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4/263391.html。”;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是“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怎么样,看出区别来了吧。标准的适用是关键,上述标准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只适用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各地方主要适用其他三个标准,但各省适用的又都不一样,大部分省适用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浙江省高院发文 要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由于江苏省高院在1993年制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所以在江苏省一直适用这个标准,当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后,江苏省也不适用最高院的这个标准。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还特意下发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在江苏省范围内适用江苏省高院的标准。 回到我前面讲的那个当事人,他被打断了三根肋骨,如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都可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他的案件是在江苏省,所以只要感叹他少断了二根肋骨了。 (责任编辑:admin) |